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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施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准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例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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