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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让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参与到《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修订中来,开门立法,听取民意,并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科学修订《条例》,推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本次修订的相关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条例》修订专题工作会议精神,使《条例》修订工作能够结合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有益的修订、补充,顺利推进,并在今后的杞麓湖保护工作中发挥支柱性作用。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规定,2022年6月22日,组织召开《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公告 2022年5月26日,在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了《关于举行《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修订稿)》 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听证地点、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 按照程序要求,2022年6月15日前确定了听证参加人员,并将《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及相关材料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严格按照第1号公告产生,共邀请听证代表26名,实到会23名;听证监察员邀请检察院纪检组组长、通海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股长各1名同志担任;听证记录人员由《条例》修订专班成员4名同志担任。 (三)发布第2号公告 2022年6月15日,在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了《关于举行《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2022年6月22日前,完成会议材料起草、发放、会场布置等会议筹备工作。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听证会于2022年6月22日(星期三)上午9:00-11:30在通海县人民政府6号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 1.听证主持人 向 奇 通海县司法局副局长 2.决策发言人 龙发亮 通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吉光 通海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周国斌 市抚仙湖管理局杞麓湖管理处处长 李 武 通海县司法局局长 胡兴俊 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局长 3.听证监察人 沈迎波 检察院纪检组组长 张雪琼 通海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股长 4.听证记录人 任晶梅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王红梅 通海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赵 益 通海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李 丽 通海县湖管局工作人员 5.听证会代表 会议邀请听证代表26名,实到会23名,请假3名。参会代表人员名单如下: 王德鸿 通海县秀山街道六一社区七组业务员、会计 赵思旺 通海县秀山街道大树社区总支书记 杨从发 通海县杨广镇义广哨村党总支书记 鲁绍伟 纳古古城村党总支副书记 李光明 四街镇大营村党总支书记 罗 启 秀山街道六一社区 张建波 杨广镇麟凤社区4组 刘家顺 杨广镇义广哨村2组 纳顺生 纳古镇纳家营村 王元强 四街镇十街村 刘家满 四街镇龚杨村 赵 磊 四街镇二街村 张顺全 四街镇六街村 周锁明 通海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委主任 吕增伟 通海县政协经济和农业农村委主任 羊 萍 通海县政协环资委主任 曾永萍 通海县政协民宗法制委主任 蒋瑞云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副局长 官翠玲 通海县水利局高级工程师 王永进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师尚庭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陈兴昌 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溥双媛 杨雄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听证会议程 1.介绍听证会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 2.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3.介绍说明本次《条例》修订背景、工作开展情况、修订主要内容等具体情况 ; 4.决策发言人对本次修订工作做补充说明; 5.听证代表发言; 6.听证决策人发言; 7.总结发言; 8.听证代表审阅听证记录并签字。 四、听证代表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参会的23名听证代表分别作了发言,对《条例(修订草案)》以及杞麓湖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对杞麓湖保护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责、两线三区的具体管控落实和禁止行为、生态补偿和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进一步作了明确和调整,符合进一步完善杞麓湖保护管理的现实需求,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时,听证代表也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内容提出具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重要意见主要包括: 1. 两线三区的划分要细化表述并解释其具体范围划分及标准距离。做好三区划分的公示公开。 2. 保护区、流域、径流区的表述建议统一。 3. 核心区禁止农业种植、四退三还中依法退出耕地(或已按要求退出的耕地禁止农业种植)与基本农田保护、非农化、非粮化及承包法相冲突。建议删除农业种植或改为“无退出的耕地禁止农业种植。 4. 抓经济的同时要注意生态效益优先。 5. 水量调度方面,适当可提取部分用于农业灌溉。在正常水位,确保生态用水条件下,进一步明确细化。 6. 内源治理要加强,如清淤、扩容、打捞,实现自净能力、发挥其功能。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 7. 要加大宣传,治理湖泊不得一刀切,多听取群众呼声,提升全民保护意识。 8. 水质提升站未起到好的作用,处理农田污水效果不佳,建议将农村下来的污水处理后再进入杞麓湖,污水处理作二次利用。 9. 缓冲带截污雨大淹水,建议放宽缓冲带面积,提升坝塘蓄水高度,有可能的情况下调成大的蓄水池,解决淹水矛盾,减少污物入湖量。 10. 不要再占用耕地面积,实施作物轮种。负面清单奥进行科学论证,加大宣传力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11. 水生态保护方面,加强补水,放养要适度,第二十九条捕捞要面向全社会、公众参与。 12.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补偿该给的要给,要公开征收使用情况。 13. 第32条、第33条“扩大粮油作物种植规模”建议删除,调整为扩大环境友好型、生态保育型作物种植。畜禽规模养殖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与禁养区矛盾,应修改。“逐步实现种养结合”改为“施行种养模式。 14.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治理中对农业尾水治理不容忽视。 15. 治理污水的投入和污水设施的投入再加大,确保旱季、居民生活用水得到保障。雨季污水治理力度要加大,进行河堤综合治理。 16. 第28条、第29条未提及垂钓管理制度,垂钓状态混乱,应增加垂钓管理制度进一步管控垂钓。可持证垂钓。 17. 第37条第15项应根据破坏损失的经济价值进行处罚,增加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表述。第17项处罚过轻。车辆进入环湖路可从交警证件管理上进行治理、处罚。 18. 第38条第8项处罚过高。 19. 第六章附则部分增加联合执法模式,明确执法单位,严格执法,加强处罚。 20. 工业排放控制要更严格,严格处罚,增加处罚内容。关停欧式过轻,分级处罚并执行到位。 21. 第40条行政违法责任补充兜底条款表述较模糊,建议修改完善。 22. 条例修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考虑民生,不能因保护杞麓湖失去政府公信力和民心。与本地特色相适应,不能突破上位法,增强针对性,加强修订条例与上位法的对应衔接并认真审查。 23. 要执行到位。 五、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杞麓湖保护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决定对以上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对照采纳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形成听证会后修订稿如下: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修订)》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第四章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杞麓湖保护,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绿色发展,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开展杞麓湖保护以及从事各类生产生活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杞麓湖保护范围内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理念与原则】 杞麓湖的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统一管理、公众参与、合理利用原则。 杞麓湖保护利用坚持生态功能与灌溉功能相结合原则,确保杞麓湖的生态功能,充分发挥杞麓湖的灌溉功能。 第四条【水位及保护目标】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6.62米;最低蓄水位为1793.9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杞麓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为目标保护,科学治理,逐步改善、提高现有水质。 第五条【两线的划定】 杞麓湖流域保护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 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三区的划分】 杞麓湖流域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三个区域: (一)生态保护核心区,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生态保护缓冲区,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三)绿色发展区,指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以外的流域范围。 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中生态保护核心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生态保护缓冲区应设置物理标识。 第七条【河湖长制度】 杞麓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 各级河湖长依法履行河湖长职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求】 云南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杞麓湖保护工作;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保护工作。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通海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承担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杞麓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宣传教育及激励机制】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杞麓湖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杞麓湖保护激励机制,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对保护杞麓湖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各级政府具体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杞麓湖保护治理工作,统领协调解决保护、利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保护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统筹实施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杞麓湖径流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负责落实杞麓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组织实施杞麓湖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 (四)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五)协助配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杞麓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杞麓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杞麓湖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湖泊管理机构职责】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杞麓湖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编制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 (三)指导、协调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在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生态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部分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通海县人民政府杞麓湖管理机构在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杞麓湖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三)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二条 【规划的总体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杞麓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通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相关规划应当与之相衔接。 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杞麓湖流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生态保护核心区和生态保护缓冲区项目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绿色发展区项目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批准。 杞麓湖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三条【分区管控的总体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制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分区管控体系。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绿色发展区控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构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生态保护核心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以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目标,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规划开展资源保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活动,依法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工程、执法监管、码头和道路(步道、廊道、绿道)、民生服务类等公共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科研设施、国防军工设施。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与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逐步退出,依法批准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原住民村落、科研、国防军工设施、景区景点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除外。原住民房屋确需修缮改造的,应当经通海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缓冲区】 生态保护缓冲区以生态修复为重点,严格控制集镇空间、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和人口规模,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 鼓励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建设田园综合体项目,适度发展文旅农融合项目,相关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从严监管。 第十六条【绿色发展区】 绿色发展区以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鼓励文化创意、会议会展、运动休闲、康体养生、乡村度假、科研设计、总部经济等绿色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绿色发展区内禁止行为】 绿色发展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废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毁林、毁草、挖树根等; (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七)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生态保护缓冲区的禁止行为】 生态保护缓冲区(原住居民村落范围除外)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环保、水利、科研、湿地工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除外;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屠宰; (三)侵占河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标识; (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擅自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 (七)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八)燃放烟花爆竹; (九)爆破、采石、采沙等; (十)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 (十一)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 (十二)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行为】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畜禽养殖、放牧和屠宰; (二)填湖、围湖、围堰、造田、建渔塘,网箱、围栏(网)养殖;其他缩小水域面积的行为; (三)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四)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五)擅自采捞水生植物、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 (五)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入湖; (六)搭棚、摆摊、餐饮、烧烤、野炊、露营等; (七)破坏监控、路灯、闸门、围栏等设施、设备; (八)踩踏草坪、采摘花果、损坏苗木等行为; (九)机动车辆、电动车辆通行、停放,但执行公务车辆、消防车、救护车、施工车、运营车、养护车等除外; (十)使用一人多杆、长线多钓、单线多钓、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禁用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十一)其他破坏水生态和水环境及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水质保护】 杞麓湖应当实施依法治湖、工程治湖、精准治湖、全民治湖和网格化管理,科学治理,逐步改善。 第二十一条【退耕、退塘、还湿地】 通海县人民政府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计划地实施退耕、退塘、还湿地,已有耕地依法逐步退出耕种,逐步迁出原住民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 第二十二条 【水生生物保护】 通海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在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种植、放养以本地品种为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底栖动物和鱼类。实施以渔控藻、以渔净水、以渔保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并报市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生态缓冲带及截污工程】 通海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协助编制、组织实施河渠、湖泊、湿地等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改善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在生态保护核心区规划、建设生态缓冲带,实施环湖截污治污工程。 第二十四条【新、改、扩项目规划、管理】 杞麓湖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玉溪市人民政府和通海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水量调度】 杞麓湖流域水量调度,应当保持合理水位,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蓄水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最低蓄水位以下取用杞麓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面山管理】 加强杞麓湖面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提高湖泊流域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提升森林系统生态功能,通海县人民政府对杞麓湖保护区内的荒山荒坡逐步进行生态修复,对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的坡地引导农户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十七条【禁渔期、区制度】 杞麓湖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产自杞麓湖的鱼类。 从事垂钓活动应当遵守禁渔区相关规定,保护渔业资源。 第二十八条【捕捞许可、渔船登记制度】 在杞麓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二十九条 【船只入湖制度】 杞麓湖船只实行入湖许可制度。入湖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入湖船只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禁止超载。 第三十条【社会活动】 在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活动,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种植生态保育型和环境友好型作物。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绿色防控等技术,优先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逐步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二条【畜禽养殖污染控制】 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应当符合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生态保护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养殖,绿色发展区按县级人民政府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执行,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畜禽、畜禽粪便及产生的污水,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加快养殖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草食畜禽养殖,逐步实现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工业排放控制】 杞麓湖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原建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内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予以关、停、转、迁。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污水处置】 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满足处理和排放要求。 农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保洁及处理机制,加强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城乡垃圾分类、集中收运、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财政保障及资源费征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和生态补偿,生态补水机制。将杞麓湖保护治理投入经费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支出范围,建立三级财政共担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杞麓湖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科技及社会保障】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组织和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杞麓湖流域保护及治理。 鼓励、支持开展有利于杞麓湖流域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加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杞麓湖流域的保护和治理。 第三十八条【人大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杞麓湖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民主及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应当通过视察、调查、社情民意、提案等形式对杞麓湖保护工作开展民主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司法监督(公益诉讼)】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杞麓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绿色发展区内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杞麓湖绿色发展区内的违法行为,由通海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停业、关闭、拆除; (二)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向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毁林、毁草、挖树根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面积或者种植面积1至3倍的树木、草地,可以处毁坏林木、草地价值1至5倍罚款;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住宿、餐饮等经营者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态保护缓冲区内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杞麓湖生态保护缓冲区(但原住居民村落范围内除外)有下列违法行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水利、科研、湿地工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规模畜禽养殖、屠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水利设施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毁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物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态保护核心区内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违反本条例第 条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畜禽养殖、屠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渔塘的,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网箱、围栏(网)养殖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采捞水生植物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搭棚、摆摊、餐饮、烧烤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野炊、露营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未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或者超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照。 (九)破坏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监控、路灯、闸门、围栏等基础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1000以下罚款; (十)踩踏草坪、采摘、损坏苗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未经允许的机动车辆、电动车辆在核心区通行、停放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十二)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没收渔获物,并处200元罚款;使用一人多杆、长线多钓、单线多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行政违法责任补充兜底条款】 对破坏杞麓湖流域自然资源、污染杞麓湖流域环境、损害杞麓湖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违法行为,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妨碍执行公务】 阻碍湖泊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杞麓湖保护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民事侵权及刑事责任】 因污染、破坏杞麓湖流域环境、破坏杞麓湖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杞麓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概念解释】 湖滨生态红线是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 湖泊生态黄线是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制定实施办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五十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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