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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通告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10-19 11:01 点击率:0打印】【关闭

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打造“通海蔬菜品牌”,提升蔬菜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食用农产品,特指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

二、实施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或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农户),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即未使用过禁、限用农药,达到安全间隔期),并每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四、收购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农户向收购单位(个人)提供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收购单位(个人)可通过扫描合格证上的二维码进行登记信息并获取农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农户提供纸质版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收购单位(个人)应当进行信息登记并通过拍照、复印等方式留存合格证。

五、食用农产品收购单位(个人)进入重点交易市场、冷库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收购主体承诺达标合格证,配合市场或冷库登记信息。外地入通食用农产品进入重点交易市场或冷库销售的,应当提供产地合格证明并登记信息。

六、冷库经营者应当执行一户一登记,索要并留存每批次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确保来源可追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应当查验入场者合格证明,督促未取得证明的销售者开展快检,对不合格产品按规定处置。

七、收购单位(个人)若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但能提供有效追溯信息至农户并经监管部门查验属实的,可以不予处罚。

八、本通告内容自1023日起实施。

 

 

通海县人民政府

2025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