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城管规〔2024〕1号 通海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通海县城市建成区临街遮阳(雨)蓬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通海县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4-02-23 15:23 点击率:0打印】【关闭

通海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通海县城市建成区临街遮阳(雨)蓬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城管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通海县城市建成区临街遮阳(雨)蓬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7日通海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通海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海县城市建成区临街遮阳(雨)蓬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容貌,加强临街遮阳(雨)蓬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临街建(构)筑物上遮阳(雨)蓬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县城市建成区内临街建(构)筑物上遮阳(雨)蓬的设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县城区道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按照作出的许可决定办理。

第五条  下列地区和道路属于禁止设置区域:

古城东路、顺城街、古城西路、礼乐路(古城一侧:礼乐西路与古城西路交叉口至礼乐东路与古城东路交叉口)、东街、西街、南街、北街、盐店巷、高家巷、祁家巷、阚家巷、福星街、财神街、文庙街、文星街、文昌街、文献里、马家巷、兴家巷。

第六条  设置遮阳(雨)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遮阳(雨)蓬从墙体向外延伸的长度一般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

(二)遮阳(雨)蓬颜色应当符合总体街区风貌;

(三)遮阳(雨)蓬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外伸和收缩;

(四)根据路面情况不适宜设置的不得设置;

(五)必须做到立面整齐规范、清洁、美观、牢固、色彩协调。

第七条  禁止临街单位和个人占道设置遮阳(雨)蓬。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遮阳(雨)蓬,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二百四十厘米;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不在遮阳(雨)棚上印制广告内容。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区域、空间设置临街遮阳(雨)蓬或者不按审批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妨碍、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通海县辖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41日起施行。


通海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通海县城市建成区临街遮阳(雨)蓬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载版).docx

通海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通海县城市建成区临街遮阳(雨)蓬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载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