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海县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通政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通单位: 《通海县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海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海县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维护湖泊水域交通运输秩序,保护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杞麓湖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杞麓湖水域用于公务、施工作业、生态调控、科研、考古、体育赛事等活动的船只,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只是指各类动力、非动力推进的船、艇、筏、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三条 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遵循保护优先、保障安全、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船只入湖审批,并发放船只入湖许可证; (二)根据实际需要划定非机动船活动水域,设置标识标牌或者隔离设施; (三)加强入湖船只管理及协调工作,与相关责任部门建立船只协同监管机制; (四)制定并公开船只入湖许可办理流程; (五)依法查处入湖船只相关违法行为; (六)通海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沿湖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工作。 第七条 船只在拟入湖前,应向湖泊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征询准入条件。 从事公务活动的船只,应在湖泊管理机构的统筹管理下,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湖泊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入杞麓湖水域开展相关工作。 从事疏浚的船只,应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湖泊管理机构的统筹管理下,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湖泊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入杞麓湖水域开展作业。 从事控藻的船只,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湖泊管理机构的统筹管理下,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湖泊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入杞麓湖水域开展作业。 从事生态调控的船只,应在湖泊管理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筹管理下,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湖泊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入杞麓湖水域开展作业。 从事体育赛事的船只,应在教育体育主管部门的统筹管理下,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湖泊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入杞麓湖水域开展活动。 其他船只入湖,应由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持身份证明、用途说明、船只相关证书、主管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湖泊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入湖。 因杞麓湖保护治理需要临时入湖的船只,应向湖泊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入湖许可。 第八条 杞麓湖船只实行入湖许可制度。新增、改造、更新船只应当经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入湖的船只,应按照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指定的停泊地点停放船只。 第九条 申请办理《杞麓湖船只入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 (二)船只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机动船只还应持有船只检验证书、船只登记证书;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船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水上应急处置的基本能力和条件; (四)船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杞麓湖船只入湖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未取得入湖许可的船只不得进入杞麓湖。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入湖许可证。 第十一条 《杞麓湖船只入湖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有效期届满30日前,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应当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经批准临时入湖的船只入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杞麓湖船只入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一)船只入湖许可单位发生改变的; (二)船只入湖许可项目发生改变的; (三)船只入湖作业范围、停泊地点发生改变的; (四)入湖船只型号、规格发生改变的。 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杞麓湖船只入湖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销《杞麓湖船只入湖许可证》,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一)船只入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未获准延续的; (二)船只所有者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运营单位丧失法人资格或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船只入湖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船只检验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船只拆解或者灭失(沉没、失踪)的,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应当自船只灭失(沉没、失踪)或者船只拆解之日起3个月内到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办理《杞麓湖船只入湖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现有的燃油机动船只应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只。 第十五条 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是杞麓湖水上安全和污染防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风险自担,污染自治。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护等设备及器材,做好日常检查,及时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排除安全、污染隐患;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等; (三)制定水上交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四)应在船只显著位置标注船名和编号、核载人数、核载重量、安全须知、注意事项、警示标识、救助电话等信息,禁止超载; (五)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船只在湖内航行及其作业过程中,应当对其产生的废油、残油、废水及其他废液进行封闭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六)船只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有关规定对产生的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只禁止入湖: (一)出现大风(风力六级及以上)、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的; (二)船只漏水、漏油、船体破损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无相关证件的; (四)未配备救生等安全设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业过程中遇到严重影响船只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情形时,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气象预警或者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只安全靠岸。 第十七条 入湖船只应当按照许可用途开展作业,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入湖船只使用用途,不得利用入湖实施偷捕、倾倒垃圾、采砂、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等行为。 第十八条 入湖船只发生水上事故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其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就近的乡镇(街道)、海事管理机构和湖泊管理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只的,应当同时向渔政管理机构报告。事故现场附近的其他船只,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进行救助。 第十九条 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湖泊管理机构及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违反入湖许可制度,或者经许可入湖的船只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或者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未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超载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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