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作为全国首个专门规范湖泊入湖河道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其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及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管控范围更精准。针对全省高原湖泊入湖河道复杂性,《条例》摒弃“一刀切”划定标准,第十一条明确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授权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第十三条规定了划定管控范围的3项基本要求,确保划定的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符合湖泊保护实际需要,且不降低保护要求。
治理措施更系统。《条例》第十九至二十九条将“三治一改善”(治污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垃圾、改善水生态)的治湖思路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既体现了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又体现了久久为功抓好保护治理,让“高原明珠”绽放更加璀璨光彩的意志。
管控措施更聚焦。《条例》聚焦保护治理,整体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如第十四条明确了建(构)筑物的管控从严:要求对管控范围内影响水质和生态的建(构)筑物“逐步退出”,并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第十八条明确了水资源管控从严:要求严格落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严格管控新增用水,鼓励新增用水需求通过水权交易等市场机制解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涉河项目审批从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严格管理”。
写入风险管控条文。《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论述及相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薄弱环节和易发问题的安全风险管理。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将入湖河道沿岸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重点风险隐患纳入管控。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对河道污染的风险,管控内容更广,超越传统河道管理范畴。
对生态补偿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充分吸纳滇池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多年实践成果,不仅对财政纵向补偿与地区间横向补偿作出规定,还对培育市场主体,利用市场机制补偿作出规定。鼓励提炼生态保护补偿有效做法、稳定生态保护补偿各方利益关系、明确各级政府和其他相关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
构建全民共治格局。《条例》在制度保障方面赋权明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同时强化公众参与以促进长效治理。具体措施包括:推行基层自治契约治理,第七条第二款引导村(居)委会将河道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村民共治网格。实现志愿组织全域覆盖,第九条第二款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强化专业力量技术赋能,《条例》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治理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