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海县生活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通海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海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做好通海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通海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通发改价格〔2021〕1号)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户(含暂住人口):按10元/户/月收取。农村居民户在10元/户/月的标准范围内,由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在职人员数计收,按3元/人/月收取。 (三)餐饮行业(不含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食堂):按用水量每立方米1.8元收取:餐饮及住宿用水量分不开的,住宿部分费用在用水量中按每立方米1.8元一并收取,不再另行以床位计收。 (四)住宿业:以床位数计收,按6元/床/月收取。 (五)医疗单位:医院(含私立医院)以病床数计收,按4元/床/月收取;诊所以经营点计收,按30元/点/月收取。 (六)商业经营:以经营点和经营面积计收,其中: 1.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休闲娱乐业,包含酒吧、影院、茶室、小作坊等按30元/点/月收取;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按0.2元/月收取,超出部分费用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1000元。 2.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批发、零售业、冷库、停车场及其他服务业按15元/点/月收取;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按0.2元/月收取,超出部分费用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1000元。 3.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机动车修理场所按30元/点/月收取,100平方米以上的按35元/点/月收取;摩托车(含电动车)修理场所按20元/点/月收取。 4.洗车场40元/点/月收取。 (七)室外临散摊点:以经营点计收,夜市摊3元/点/晚(月包缴60元);饮食摊点3元/点/日;水果摊点2元/点/日;其他摊点1元/点/日收取。 二、收费范围 通海县建成区范围内居民户、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在通海县建成区范围的乡镇(街道)、园区可参照执行。 三、征收主体 通海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四、征收期限 通海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金额依照本办法第一条之规定计算,具体征收期限和结报期限由税务部门确定。 五、征收方式 (一)居民户(含暂住人口)由县自来水厂供水并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由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委托通海县自来水厂进行代征,用户在每月缴纳水费时同时缴纳;原则上以居民居住房为主征收,柴房、车库等不纳入征收范围;产生用水量的当月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产生用水量的不征收。 由县自来水厂供水但非直接抄表到户的(含单元房表用户、杂院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其他独立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空房除外),由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委托通海县自来水厂进行代征,缴费户数由县城市管理局与居民户所在地(街道、社区)共同核定; 暂不具备代征条件的农村社区,不纳入税务部门征收范围,由所在乡镇(街道)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在职人员(含临聘人员)数量核定,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 (三)餐饮行业(不含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食堂)由税务部门提供登记信息,经与县自来水厂比对确认后,由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委托县自来水厂代征。 (四)住宿业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核定缴费基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五)医疗单位由县卫生健康局核定缴费基数,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商业经营(洗车场除外)和室外零散摊点仍按照原征收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委托县环卫站代征。 (七)洗车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清册,经税务部门确认后,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代征手续费 通海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手续费为实缴金额的5%,由县城市管理局统一代编次年代征手续费预算,实缴金额以税务部门的入库金额确定,代征手续费经税务部门按期审核结报,县财政局按季拨付给代征单位。 七、减免对象及办法 对于城市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经县城市管理局、县民政局共同认定,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申报方式 代征单位暂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发生变化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九、退库及调库 缴费人出现多缴、错缴等情形需要退费的,按划转征收文件中的规定办理退库调库。 十、协同配合 各乡镇(街道)、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县自来水厂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入库。 十一、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限期缴款通知书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十二、其他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方案相抵触的县级部门文件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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