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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22〕2号 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通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2-10 00:00 点击率:1352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办、局:

为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建立健全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上级要求,在过渡期间,现将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作如下调整:

一、指挥体系

(一)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长:龙发亮  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杨云昌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教育体育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供电局、县消防大队、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县法院、检察院人民武装部等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2.研究部署全县森林草防灭火工作

3.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及其他需要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4.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

5.负责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驻通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处置。

6.完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通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动员组、工程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案件查办组等。

(二)工作组成员及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

1)组成人员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整至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工作职责

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各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部署;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领导同志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分析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重要决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研究提出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设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研判发布全县森林草原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处理,指导各地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查处工作。

负责修订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做好预案演练,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预案启动及其他需要指挥部响应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负责全县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发布等工作。

负责掌握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舆情动态,并及时进行响应和反馈。

执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组织动员组

1)组成人员

 长:范崇磊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晏胜华  县人民武装部部

罗本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2)工作职责

调动县级专业队、乡镇半专业队对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进行扑救。当扑救力量不足,本县队伍难于满足需求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调派邻县专业力量或者森林消防部队、航空消防飞机、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队伍增援。

3.工程保障组

1)组成人员

组长:孙汝国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普传志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县工信局局长

   玉溪通海供电局总经理

肖传润  县住建局局长

   县卫健局局长

2)工作职责

组织交警对进入火场的道路进行临时管制,保证扑火人员和物资能及时到达现场。组织通信部门负责火场及其周边以及前线指挥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通信保障。组织电力部门对火场周边的电力线进行断电。组织机械力量随时准备赶赴现场开设应急防火阻隔带。组织卫生医疗机构对受伤的群众和扑火人员进行救治。

4.后勤保障组

1)组成人员

 长:范崇磊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罗本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太汝  县委办常务副主任

李应雷  县政府副科级督察专员

   县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李东恩  县应急管理局火灾救援管理股股长

   县林草局防火股股长

2)工作职责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扑火队伍的后勤保障,及时提供饮用水、饭菜等物资,调动应急局、林草局和各乡镇(街道)储备的风力灭火机、风水灭火机、灭火水泵、油锯等扑火物资。当运送扑救人员、物资车辆不足时,负责车辆统一调度使用,公务用车不能保障时,负责调度社会车辆进行参与援助。

5.宣传组

1)组成人员

 长:祁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胡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克清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2)工作职责

按照指挥部要求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宣传、报道工作;关注网络舆情发展,及时澄清不实言论,正确引导人民群众看待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负责统一对外适时发布森林草原火灾新闻。

6.案件查办组

1)组成人员

 长:张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沐斅坚  县公安局副局长

龙自雄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

2)工作职责

依法侦破、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及时向指挥部反馈案件查办情况

二、动员体系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第一时间通知所辖乡镇(街道)立即进行核查,确属森林火情、火灾的,迅速报告指挥部有关领导,同时着手起草相关《重要火情报告》。

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当立即组织当地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先期处置,同时动员相邻村、社区做好增援准备。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向全县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发布信息,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组织队伍做好增援准备,随时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调遣。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应当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由政府分管领导(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火场总指挥,辖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应急局局长、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应急、林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参谋,统一由总指挥下达指令,任何领导(不论职务高低)不得干扰正常指挥秩序。

一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县政府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务必按照预案立即行使各自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前线指挥部开展灭火救灾工作。

应急局负责组织林草局、县气象局和有关单位的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进行预测分析;协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处置。

县林草局负责组织做好扑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火情早期处置等基础性工作;协调林草系统半专业扑火队伍、护林员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处置;组织有关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对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森林草原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意见建议。

公安局负责维护火场周边地区交通和治安秩序,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维护社会稳定负责依法侦破、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发展改革负责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立项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卫生健康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转移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民政局根据需要负责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对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等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依规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运输和车辆通行,保障扑火救灾道路交通畅通。

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适时天气预报,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确保指挥通信网络畅通。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宣传、报道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对外适时发布森林草原火灾新闻

农业农村局负责林缘周边耕地、牧场农事用火的监管。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应急救援保障,以及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

水利局负责协调落实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取水点。

供电局负责林区输电线路火灾隐患排查,做好火场输电线路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排查。

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负责火场环境影响评价。

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火场及其周边以及前线指挥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通信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初发火情的,由所辖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市、区)界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督促指导,或者交由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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