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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23〕3号 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芭蕉村和纳古镇管道天然气利用工程、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路管道天然气利用工程、通海县天然气利用工程秀山路管线工程 建设征(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3-07 09:19 点击率:1215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通海县芭蕉村和纳古镇管道天然气利用工程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路管道天然气利用工程、通海县天然气利用工程秀山路管线工程建设征(租)地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2023227


通海县芭蕉村和纳古镇管道天然气利用工程

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路管道天然气利用工程

通海县天然气利用工程秀山路管线工程

建设征地补偿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实施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稳妥的方针,周密安排、精细操作、程序化推进,快捷化运作,以顾大局、促发展、创和谐和高效务实的作风,确保工程建设征、租地补偿工作顺利推进。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按照省、市、县有关项目建设的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征(租)地补偿工作。

(二)原则。严格执行标准,公开透明;依法补偿安置,切实维护被征(租)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确保被征(租)地农民水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责任主体

土地征(租)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为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土地征收移民安置补偿办法

土地征(租)补偿分为永久用地补偿及临时租地补偿。永久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等;租用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等。

1永久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

水田

旱地

水浇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155250

 

103500

 

103500

 

103500

 

62100

 

62100

 

155250

 

31050

2临时租地补偿土地补偿费标准

2.1临时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集体土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管道

其他

管道

其他

管道

其他

管道

其他


5500

5500

4500

4500

4500

4500

4500

4500

3000

2.2临时租地永久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别

地类

补偿标准

弃渣场

旱地

三类地

81900

四类地

69600

园地

三类地

81900

四类地

69600

3征(租)地青苗及其他农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别

地类

补偿标准

大小春作物及蔬菜

水田

3000

大小春作物及蔬菜

水浇地

2000

大小春作物及蔬菜

旱地

2000

 

4征(租)地林木补偿

单位:元/

类别

地  类

补偿标准

林木

园  地

15000

林木

防护林

9600

林木

用材林

1920

林木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

1152

5征(租)地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果木类别

补偿标准

柑桔

初种

50/

初挂果

150/

盛挂果

300/

柿子

桃树

苹果

梨树

初种

30/

初挂果

100/

盛挂果

200/

初种

30/

初挂果

80/

盛挂果

150/

6征(租)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树木类别

补偿标准

经济树

成树

300/

幼树

100/

用材树

 

成树

300/

幼树

100/

风景树

成树

500/

幼树

100/

核桃树

幼树

50/

初挂果

300/

竹子


50/

景观树

成树

500/

幼树

100/

7征(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参考下表协商补偿或依据评估价补偿

7.1地上建(构)筑物

项目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主房补偿费

框架结构

/

1400

 

 

具体可参考当地同类市场价格、使用年限补偿

钢混结构

/

1300

砖混结构

/

1200

砖木结构

/

1100

土木结构

/

980

简易结构

/

360

彩板瓦房

/

360

钢架吊顶复合活动板房

/

360

简易房

/

360

钢架彩钢瓦棚房

/

70

主房装修

补助费

砖混结构

/

222

砖木结构

/

188

土木结构

/

153

杂房补偿费

砖混结构

/

840

砖木结构

/

770

土木结构

/

686

简易结构

/

252

经营性用房

砖混结构

/

1200

砖木结构

/

1100

简易结构

/

360

生产用房

砖混结构

/

1200

砖木结构

/

1100

土木结构

/

980

简易结构

/

360

7.2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类别

单元

单价(元)

备注

1

挡墙

混凝土

/m³

400


浆砌石

/m³

300


/m³

485


空心砖

/m³

375


2

围墙

/

120


/m³

70/m³


栅栏

/

80


3

地坪

水泥

/

80


素土

/

30


4

栅栏

/

80


/m

20


5

水井

人工井

每方容量

400


机井

/m

1250

15cm开孔

6

水泥田埂

二层

m

30

每增加一层单价加15

三层

m

45

7

炉灶


450


8

大门


2000


9

沼气池


3000


10

花台


m³

200


11

太阳能


1800


12

路灯


3000


13

广告牌


500


14

水池、水窖

砖砌

/m³

350

有盖的,单价分别加50

/m³

500

浆砌石

/m³

200

15

水管

钢管

(50mm及以下) m

40


胶管

m

25


 m³

50


16

水沟

三面光

m

30


m

20


17

卫星接收器


80


18

蜂箱


110


19

地磅


60000


20

大棚

钢架连体大棚

40000

喷灌设备2200/亩,滴灌设备1500/

单铁钢架大棚

38000

直插式钢架大棚

19000

水泥预制式大棚

12000

竹子大棚

4400

21

高效农业设施

耕地设施

20000


园地设施

20000


22

凉亭


5000


23

监控设施


150000


24

加油站路面


360


25

标牌


200


26

步道


400


27

交通信号设施


200000


28

鱼塘设施


80


29

照壁


m³

600


30

警示牌


2000


31

粪池


300


32

混凝土基座


m³

400


33

120砼拌和系


3500000


34

减速带


m

200


35

三面体


5000


36

摊位


1000


37

护栏


m

85


38

排水沟


m

180


39

砼牌


2000


40

坟墓

石坟

单墓

/

5000


合墓

/

10000

砖坟

单墓

/

4500

合墓

/

9000

土坟

单墓

/

4000

合墓

/

8000

山神石

800


41

10KV电力线路、通讯光缆及基站、国防军事光缆、输油输气管道改迁

具体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补偿


42

其他未列入的项目

由指挥部研究确定补偿标准


8农村小型专项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水利工程

坝塘(10m³以下)

m³

250000

引水渠道

km

320000

引水管道

km

50000

泵站

100000

挡水建筑物

m³

400

人行路


km

150000

人行桥


4000

农村低压线路

380V

km

50000

220V

km

20000

9城集镇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1

消防栓

2000

2

光交柜

60000

3

开关柜

10000

4

停车场道闸

10000

5

停车场

400

6

水闸

3000

绿化树

乔木、花灌木、花卉

2000

花灌木、绿笆(㎡)

250

五、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和补偿办法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和补偿,按照《玉溪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由施工单位办理使用手续并给予补偿。青苗、林木、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按上述补偿标准执行。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进行复垦,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六、地类和土地面积的确认方法

地类的确认,首先按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或由林业部门核发的林权证为依据认定,无上述依据的,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依据认定;纳入退耕还林享受国家补助政策的,按林地补偿。征(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的土地面积为准。

七、安置方式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通过货币安置和被征地后剩余的承包土地可以安置被征农民的生产、生活。

八、社会保障

对永久征用范围的土地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在征地前按2万元/亩足额缴入财政社保专户。用地批准后,由县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参保方式由县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林木采伐办理规定

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待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由林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通海县集体(个人)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关规定办理,办理费用由林权单位承担,采伐后的林木属林权单位所有。

十、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归其所有者所有,费用统一拨付到集体,并由集体按相关规定兑付到个人。涉及农村集体基础设施的,所补偿的费用必须用于集体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建设,不能分配到个人。

十一、相关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次燃气工程规划用地范围内,除本次拟建燃气工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行业规划,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林木和植树造林,不得新葬、迁入坟地和建纪念碑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自通海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在租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构建筑物及抢栽、抢种等行为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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