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杞麓湖临湖核心区内农作物种植负面清单相关法律法规节选(一)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节选 第三条 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杞麓湖径流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负责落实杞麓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三)组织编制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加快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广节水灌溉和测土配方技术,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选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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