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云通政行复决字﹝2023﹞第26号)


来源:通海县司法局 时间:2024-05-08 15:37 点击率:20打印】【关闭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通政行复决字﹝2023﹞第26

 

申请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机构地址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桑园社区晴岚路4

法定代表人:张俊波,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20231031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112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减轻处罚被申请人20231031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112号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第一,本人黄某某,于20232月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杜家营三组集体土地施工建设养殖房的行为,用途为养牛,此土地性质不属于国有土地,滇(20XX)通海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XXXX号并未包含此块土地在内。第二,这块地(地块位置于杜家营打帽山)是自留地,是以前用门前猪圈和菜地跟邻居交换而来,无法栽种庄稼,到处都是大小石头,周围都是荒地,没有栽种任何庄稼。第三,自己建盖的时候并没有任何人阻止,也没有任何人告知需要办理手续,而且附近建盖的人也多,在学校附近的田里建盖房和畜圈的人也多,都未受到处罚,我是在距离村子一公里多的半山上建盖,而且并非我一家建盖,却只有我收到行政处罚。第四,贵局于20231020日依法向我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我于20231021日以书面行式,向自然资源管理局执法大队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申辩书,一张土地面貌的图片,还有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20231031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却告知我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由于建设该养殖房花费了家庭的全部积蓄,本人一家务农收入微薄,特向贵局提出申请减轻处罚。

被申请人答辩: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违法案件,并无不当。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4.2.2 关于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的规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4.2.3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的规定,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经勘测、面积量算等测绘工作,勘测为:黄某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32.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32.00平方米。占用地范围根据套合《通海县2022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农用地332.00平方米,其中耕地(旱地)230.0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田坎)102.00平方米;套合《通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图(局部)》为:农用地 332.00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30.0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田坎)102.00平方米。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黄某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232月涉嫌违法占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杜家营三组集体土地施工建设养殖房养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之规定作出通自然资罚字2023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我局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被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310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黄某某于20232月占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杜家营三组集体土地施工建设养殖房未经过批准,改变了土地的实际用途,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之规定:责令责令黄某某限期30日内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面积332.00平方米):并处罚款25300.00元(贰万伍仟叁佰元整)。(处耕地开垦费(永久基本农田) 每平方米22.00X5倍的罚款。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规定执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书、土地现状图片、土地确权证书、抗辩意见等材料;2.被申请人提供的黄某某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卷宗以及针对申请人抗辩意见对应内容提交的通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图(局部)、通海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占用土地前影像图(局部)、占用土地后影像图(局部)、俯视图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之规定,改变农用地性质应当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用审批的相关手续,违法占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杜家营三组集体土地施工建设养殖房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经依法审批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设作出的处罚,事实认定清楚,对申请人的观点本机关不予采信。

二、本案中,申请人未经依法审批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因此,对申请人的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1017日向申请人作出通自然资告字〔20231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自然资听告字〔20231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31020日已明确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法定时限,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经申请人本人同意,留置送达到申请人指定的地点,并短信告知申请人的妻子;申请人于20231024日提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申辩书以及相应证据材料,表明其已行使自身陈述、申辩的权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8.4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7.1的规定,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9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对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后,未进行书面记录,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申请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未履行意见复核程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20231031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112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通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1031日作出的通自然资罚字﹝2023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