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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通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经营者。 2.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5)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说明; (6)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由县安监局提供)。 3.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首办准予批准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重新办理的情形 零售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经营地址和许可范围的。 (三)延期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零售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四)依申请注销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楼危化股。 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重新办理 | 延期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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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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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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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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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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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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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安监局提供 | 7 |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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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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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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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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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安监局提供 | 9 | 企业注销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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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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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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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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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重新办理、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由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年度安全生产复训教育。 十二、资质资格 主要负责人经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楼危化股(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 2.提交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零售经营者发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零售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在受理范围内和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四)审批发证 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楼危化股(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6210907。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楼危化股(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咨询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件有效期2年,延期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营零售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和许可范围的,发证机关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至日不变。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由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件。无法送达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通海县安监局窗口;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 电话投诉:(0877)6210906。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62号;邮政编码:6527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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