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向以邦、柏雪娟 因保管不善,将 20140205号、201400130号、通国用(2014)字第1010850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向以邦、柏雪娟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