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罚〔2021〕74号


来源: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8-03 09:00 点击率:277打印】【关闭

当事人:XX,男,汉族 31岁,群众,住浙江省天台县XX镇XX村XX组X号,身份证号码:3XXXXXXXXXXXXXXXX4,联系电话:1XXXXXXXXX1。

本局202167日接到建新轮胎(福建)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XX在通海县纳古镇XX街销售的建新牌轮胎涉嫌假冒,请求查处。”。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奚XX销售的“建新”牌轮胎36条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型号为12.00R20JX559的有14条,型号为12.00R20JX578的有22条,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经领导批准同意对上述涉案的“建新”牌轮胎实施扣押三十天和延长三十天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XX无照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6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XX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自2020年1月利用租用的商铺从事轮胎修补和销售的经营活动,商铺是跟当地人名叫“马XX”一女子租用的,租金每年为7000元,租期自2020年1月1日只2022年12月31日止。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没有账簿记录,经核算,扣除进货成本、房租、工人工资、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后,没有盈利。

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均以每条850元的价格向浙江省名叫“徐XX”的同学处购买了没有识别号、没有胎号和批号、胎号和批号不清晰完整“建新”牌轮胎36条,其中型号为12.00R20JX559的有14条和型号为12.00R20JX578的有22条,先通过火车运至云南省玉溪火车站后,再利用自己的小货车拉到自己的商铺进行销售,当事人未进行认真查验就均以每条1100元的价格销售,违法经营额39600元。

其中型号为12.00R20JX559的轮胎标示有:“‘JIANXIN’‘建新’JIANXIN  TIRES JX559 全钢子午线轮胎12.00R20 20PR JXT tires规格 12.00R20层级20 负荷指数单胎156 双胎153 速度等级K 外径1125mm 断宽315mm气压单胎900KPa 双胎900KPa最大荷重单胎4000kg 双胎3650kg标准轮辋8.5(福建)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2068号 电话:0598 3607000 邮箱 网址 二维码OA合格01执行标准:GB9744-2015生产日期:1621”等字样。

另外型号为12.00R20JX578的轮胎标示有:‘JIANXIN’‘建新’JIANXIN  TIRES JX578 全钢子午线轮胎12.00R20 20PR JXT tires规格 12.00R20 层级20 负荷指数单胎156 双胎153 速度等级K 外径1136mm 断宽315mm气压单胎900KPa 双胎900KPa最大荷重单胎4000kg 双胎3650kg标准轮辋8.5(福建)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2068号 电话:0598 3607000 邮箱 网址 二维码OA合格01执行标准:GB9744-2015生产日期:1621。”等字样。

执法人员将上述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轮胎)36条委托建新轮胎(福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出具《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1、没有识别号;2、没有胎号和批号、胎号和批号不清晰完整。该批36条轮胎为假冒公司品牌的假劣轮胎。此商品严重侵犯该公司“建新”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2021年6月15日收到《鉴定证明书》后无异议并在15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也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实涉案物品的真伪。至被我局执法人员20216月7日查获时,当事人还未销售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数量、违法手段等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手段等;

5、鉴定单位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证明对当事人鉴定的涉案物品的相关资质;

6、涉案物品提取的照片八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7进货收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的时间、数量、价格事实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数量等事实;

9、鉴定委托书及鉴定证明书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经营修补轮胎和销售轮胎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没有识别号、没有胎号和批号、胎号和批号不清晰完整“建新”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2021723日以通市监罚告字(202174号,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载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建新”牌轮胎三十六条(12.00R20JX559 14条12.00R20JX578 22条);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仟元整(¥18000.00元),上缴国库。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仟元整(¥1800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县支行(账户名:通海县财政局 账号:53001657236051001297)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西街。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