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海佰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K3X4Q0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组成形式: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 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3222197711XXXXXX 联系电话:13988XXXXXX 联系地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环城东路XX号附X号 根据《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部署》,通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于2022年9月5日,对通海佰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022年10月26日,我局接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玉市监移字[2022]14号),通海佰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型号:RS-3010、型号:RS-3510电磁炉,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6日进行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通海佰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在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营业期限为2015年12月18日至2045年12月17日,核准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零售;日用百货、针织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日化用品、通讯器材、眼镜、钟表、文体用品、图书、工艺美术、服装、鞋帽、化妆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农产品、珠宝首饰的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商铺租赁。 现已查实:2022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通海佰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检人员现场抽取该公司销售的型号:RS-3010、型号:RS-3510 电磁炉2个型号的样品送检。抽样产品为:1.生产单位名称: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桥东路8号,产品名称:电磁炉,商品条码:6913512000144,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4706.1-2005 GB4706.29-2008 GB21456-201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2019180711008877,型号:RS-3010,额定功率:3000W,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日期/批号:2020-04-14//,该批产品抽样数量3台(检样数量2台、备样数量1台)。2.生产单位名称: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桥东路8号,产品名称:电磁炉,商品条码:6913512000137,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4706.1-2005 GB4706.29-2008 GB21456-201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2019180711008877,型号:RS-3510,额定功率:3500W,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日期/批号:2021-10-25//,该批产品抽样数量3台(检样数量2台、备样数量1台)。 经过检测,检测结果为:1.RS-3010电磁炉,该产品所检项目:非正常工作(不包括19.11.4条的试验),标准值见GB4706.1-2005,GB4706.29-2008第19章,检验结果为:不通过,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能效等级(热效率),检验结果83.6%/不通过,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能效等级(待机状态功率),检验结果1.1/通过,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检验结果见附件A/不通过,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辐射骚扰,检验结果见附件C/不通过,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因此检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RS-3510电磁炉,该产品所检项目:非正常工作(不包括19.11.4条的试验),标准值见GB4706.1-2005,GB4706.29-2008第19章,检验结果为:不通过,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检验结果见附件A/不通过,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辐射骚扰,检验结果见附件C/不通过,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因此检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通海佰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昆洁经贸有限公司联营销售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容声”电磁炉。1.销售型号:RS-3010电磁炉,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9月5日止共销售了7台,进货价是203.81元/台,销售价是229元/台,货值金额1603.00元,销售金额1603.00元,毛利金额176.33元;2.销售型号:RS-3510电磁炉,从2022年6月3日至2022年9月5日止共销售了4台,其中:2022年6月3日销售了1台,进货价是266.11元/台,销售价是299元/台,货值金额299元,销售金额299元,毛利金额32.89元;2022年9月3日至5日销售了3台,进货价是328.41元/台,销售价是369元/台,货值金额1107.00元,销售金额1107.00元,毛利金额121.77元。销售4台合计货值金额1406.00元,销售金额1406.00元,毛利金额154.66元。 以上两个型号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009.00元,销售金额3009.00元,毛利金额利润3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贰份,证明对该公司进行省监督抽查的样品、规格、型号、抽样数量等受检产品信息; 2.《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GJD2022-0662)一份、(编号:GJD2022-0666)一份,证明经检验“RS-3010电磁炉”、“RS-3510电磁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二份,证明本局已将检验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一份,证明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被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移送我局处理; 7. 检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确认属实。 8.《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销售记录》一份,证明不合格“RS-3010电磁炉”、“RS-3510电磁炉”产品进销等情况; 9.《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10.通海佰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委托书一份,证明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12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市监罚告字〔2023〕0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陆元整(¥5356.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叁拾元整(¥330.00)元。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陆元整(¥568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金额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陆元整(¥5686.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通海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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