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4日,通海县县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马女士投诉称,2023年1月29日下午3点50进入影院观影,但影院拒绝提供观影眼镜,表示只能购买或自行携带。消费者认为这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故通过微信小程序向通海县12315反映。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2023年3月7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秀山监管所介入调查调解。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电影院从疫情开始后,为避免交叉感染,就未继续提供免费公用的3D眼镜,现场仍然摆放疫情期间3D眼镜不再免费提供的提示牌,提示牌上已对收费的3D眼镜进行价格公示。商家告知由于公用的眼镜会出现眼镜损坏等情况造成影院成本损失,故未开始继续提供3D眼镜。已督促该电影院及时更正,由消费者自由选择购买的产品,不能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商家退还消费者购买眼镜的费用18元。 三、案情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对于3D电影而言,3D眼镜是必需的观影设备,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既然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那么当事双方就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提供3D眼镜是电影院义务,影院应当提供,保障消费者能够顺利观看3D电影,如不提供则构成违约。电影院通过相关提示告知顾客需要自备或购买3D眼镜的行为,这是一种不公平的条款,免除了电影院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内容是无效的。 电影院如果基于疫情等卫生考虑,可以提供免费和收费两种规格的3D眼镜,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是否需要购买3D眼镜,以便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果消费者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协商或者投诉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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