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药)罚〔2025〕76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5-27 11:00 点击率:50打印】【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通农(农药)罚〔2025〕76

 

禄某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禄某某



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禄某某不执行农药进、销台账制度案,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规定,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停止销售过期农药;

2.没收过期农药:氟吡菌胺·霜脲22袋,阿维·灭蝇胺12袋,阿维·杀虫单12袋;

3.处罚款2000.00元。

上述罚没款项,共计2000.00元(贰仟元整)。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