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某某不执行农药进、销台账制度案,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规定,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停止销售过期农药; 2.没收过期农药:氟吡菌胺·霜脲22袋,阿维·灭蝇胺12袋,阿维·杀虫单12袋; 3.处罚款2000.00元。 上述罚没款项,共计2000.00元(贰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