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路金山寺路段“04•20”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2-04 09:16 点击率:115打印】【关闭

2023年4月20日08时50分许,武*春驾驶的玉溪0140**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沿秀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秀山路金山寺路段,玉溪0140**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向左转弯时,玉溪0140**号超标电动自行车车尾与同向行驶向右变更车道邓*全驾驶的鲁Q305**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相撞,造成武**现场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通海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晋研线“04·20”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负责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单位: 临沂鹏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二)单位类型:有限公司

(三)行业类别:道路交通

(四)事故地点: 秀山路

(五)事故时间: 202304200850

(六)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七)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八)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九)直接经济损失:约0.2万元

(十)伤亡情况:1人死亡

伤亡人员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年龄(岁)

工种

家庭住址

*

530423********23

39

轻便摩托车

通海县四街镇

二、事故单位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玉溪0140**号金箭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车架号:76**********19.电机型号及号码:JYX60***************2E。车辆所有人:张超。

2、Q305**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为“汕德卡牌ZZ5326XLCV466”,发动机号:20*********37,车辆识别代号:LZZ*************74车辆所有人:临沂鹏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该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商河支公司,保险单号:13656063901826702929,保险期间自2022年12月02日15时00分起至2023年12月02日15时00分止。

3、武*春,女,汉族,1984年09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持有“C1”准驾车型驾驶证,证号53*************23,档案编号530401156778,有效期限2021-02-04至2031-02-04,家属联系电话:159******02。

4、郑*全,男,汉族,1989年05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12,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持有“B2D”准驾车型驾驶证,证号53**************12档案编号532900216056,有效期限202-0-2032-08-12,联系电话:159******77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现场环境情况

2023年4月20日08时50分许,武*春驾驶的玉溪0140**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沿秀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秀山路金山寺路段,玉溪0140**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向左转弯时,玉溪0140**号超标电动自行车车尾与同向行驶向右变更车道邓*全驾驶的鲁Q305**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相撞,造成武云春现场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武*春尸表检验及死亡原因分析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武*春死亡原因分析为本次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现场道路环境: 秀山路为一般城市道路,事故路段为南北走向,南至通海县县城,北至龚杨村,道路中央为水马隔离,路面为沥青路面,施划有道路标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为白天。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事故发生后,通海县交通警察大队,通海县救援中心,通海县人民医院以及周边群众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故造成行人武*春现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通海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查勘结束后,恢复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基本结束。

(三)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开展了抢险救援,县委县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领导及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成立了前线抢险救援指挥部,安全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无次生事故、无涉稳事件、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分析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秀山路04·20”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23]第00000031)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武*春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郑*全未确认安全变道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四)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当事人武云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关“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当事人郑*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武*春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郑*全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五、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1. 武*春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未确保安全。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通海县应急局备案。

2、*全未确认安全变道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通海县应急局备案。

六、整改及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血的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度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强化安全教育将各项工作抓落实。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升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认真排查并整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饮酒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农村地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公路沿线重点村组(社区)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等重点工作仍要继续加强。同时还要加强重点车辆、重点违法的查缉,进一步提高车辆的报废率、检验率,进一步减少违法率,将积极借助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等部署要求,加强工作协调,强化协同共治,争取资金支持,深入推进道路交通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并巩固好现有整治成果,持续关注此路段的交通流量及事故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治理措施,加强路面路巡查管控,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