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纳古镇人民政府公文规范公开属性


来源:纳古镇 时间:2023-10-13 10:42 点击率:50打印】【关闭

通海县纳古镇人民政府公文规范公开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纳古镇人民政府对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原则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公开、谁负责的办理原则。

二、责任分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各相关站所按照职责分工填报、审核、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镇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公开范围

纳古镇人民政府各站所在履行工作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例的文书,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包括决议、命令、决定、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5种。

四、标识类型

各相关站所应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四项中的一项。

 五、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对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的,需将删减后的文稿一并报批。对联合发文,拟稿股室应当与联合发文的单位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单位。

(二)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各站所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站所重新办理。

(三)公开公文属性的公布。公文印发后,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的文件,相关站所应自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站等政务公开平台予以公布。

(四)公文公开属性的监督。纳古镇综合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各站所公文公开属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定性不准、未标注公开属性、未及时在网站相关栏目公布等问题,将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