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起草说明


来源: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12-06 18:00 点击率:5打印】【关闭

通海县于2009年出台了《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通海县顺利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随着我县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省、市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提高,原《办法》已与新的保护要求及现在的管理工作已不相适应,通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目前,国家和地方都十分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立法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20213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清单以及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为加强通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更好地继承和弘扬通海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通海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的理念,有必要结合实践经验开展《办法》修订工作。一方面,通过出台《办法》将明确通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目标,固化和提升名城保护措施,构建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出台《办法》补充、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引导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种活化利用行为,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等相关工作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规范通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

起草《办法》旨在规范通海历史文化名城的管理,全县上下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认识显著提高并形成共识,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行为得到有效防范与制止,舆论监督逐渐加强,名城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三、适用范围

规定《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河西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参照执行。

四、起草程序

按照相关程序,通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于20231127日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意见建议,于2023126日在通海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41条,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划分名城保护职责

名城保护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上位法的规定较为笼统概括,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予以明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县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坚持规划引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划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保护要求;二是明确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编制名城保护规划。

(三)明确保护措施

名城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禁止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明确消防安全、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及修缮要求、审批程序。

(四)引导活化利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借鉴省内其他名城的活化利用相关要求,明确了名城鼓励活化利用的各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