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切实做好杞麓湖保护治理工作,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及玉溪市“三湖”保护条例施行动员大会会议要求,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起草了《通海县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规定》、《通海县杞麓湖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玉溪市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四项新修订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配套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 为有序推动条例落地见效,提高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进行细化。一是加强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价值,保护和改善杞麓湖湖滨生态环境。二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好杞麓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三是理顺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精度,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二、起草及参考依据(按措施顺序) 1.《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2.《大理市洱海生态廊道管理规定》及有关风景名胜区对车辆管理的规定 3.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杞麓湖沿岸生态巡护通道实行全封闭管理的通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云南省渔业条例》 6.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7.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 8.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9.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 10.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11.《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0〕22号)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13.《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15.《关于印发<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玉抚规〔2020〕2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17.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8.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一案三书”工作制度标准 三、起草过程 2023年9月23日《条例》审议通过后,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于2023年10月7日就生态廊道管理规定和垂钓管理规定的调研起草进行会议安排。相关责任股室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水政、渔政、生态环境保护、海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借鉴了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大理市洱海生态廊道管理规定》及有关风景名胜区对车辆管理的规定,起草形成了《通海县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海县杞麓湖水域垂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根据新《条例》授权的变化,对《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0〕22号)中的“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和《关于印发<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玉抚规〔2020〕2号)中的“第三部分《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进行调整,形成了《玉溪市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1.关于《通海县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共18条,内容主要从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的概括、管理范围、部门职责、活动开展程序、车辆管理规定、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细化。 2.关于《通海县杞麓湖水域垂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共21条,内容主要从垂钓行为的解释、垂钓备案、垂钓区域、垂钓工具及方式方法的限制、垂钓应具备的条件、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细化。 3.关于《玉溪市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方案》主要内容有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一是正文。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和范围、行政复议及诉讼管辖、组织实施等内容。结合实际梳理出杞麓湖管理局在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集中行使水政、渔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海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计60项。二是附则《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明确集中的范围包括:水政部门处罚权14项、渔政部门处罚权13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处罚权6项、海事部门处罚权5项、其他部门处罚权12项。《方案》同时明确了每项处罚权的处罚项目、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和对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4.《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制度》主要有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细化标准表两个部分。一是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共计17条,主要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适用的情形和相关规则。二是细化标准表。根据基准制度明确的适用情形,结合具体的违法行为,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涉及杞麓湖管理局履职的条款进一步细化,提高执法可操作性,以确保执法精度。 总之,几项措施的制定,将为规范杞麓湖的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推进湖泊保护治理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推进依法治湖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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