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杞麓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规范垂钓活动,减少污染,改善水质,根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示同意由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负责《通海县杞麓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编制工作,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垂钓管理规定,保护水质和渔业资源”,玉溪市“三湖”保护条例施行动员大会提出明确要求,要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同时,《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湖”保护条例配套措施制定任务清单的通知》(〔2024〕—140号)明确要求,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 二、《规定》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及中央、省、市对杞麓湖保护治理的要求,结合杞麓湖保护实际,制定形成《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垂钓定义,明确了禁钓区划定、垂钓期确定的责任主体及调整规定,明确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对垂钓工具、方法、饵料进行了限制,明确了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开展科研教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垂钓人员的责任及垂钓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二)主要措施 《规定》重点对垂钓的工具、方法、饵料,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或开展科研教学工作审批事项、垂钓人员的责任及违法违规情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垂钓者应当在规定的垂钓区域实施垂钓,禁止进入划定的垂钓区域垂钓,禁止使用禁用的钓具、方法及饵料进行垂钓。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或开展科研教学工作,应当按照《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审批,同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监督检查。垂钓人员应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安全意识、环保意识和文明意识,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损坏湖边植被、不得损坏提防和护岸等公共设施、不得乱扔垃圾及废弃物。针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的,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规定》制定的程序说明 《规定》涉及杞麓湖垂钓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将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程序,经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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