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价值,保护和改善杞麓湖湖滨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示同意由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负责《通海县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编制工作,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规定,对生态廊道进行管理、保护”,玉溪市“三湖”保护条例施行动员大会提出明确要求,要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同时,《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湖”保护条例配套措施制定任务清单的通知》(〔2024〕—140号)明确要求,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 二、《规定》制定的依据 根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杞麓湖沿岸生态巡护通道实行全封闭管理的通告》相关要求,同时参考《大理市洱海生态廊道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风景名胜区对车辆管理的规定,结合杞麓湖保护实际,制定形成《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包括适用范围、生态廊道的定义、县人民政府的职责、游客进入方式的限制、车辆进入允许机构及相关限制、特许经营及运营的相关规定、公民及法人的相关义务、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解释机关和有效期等方面。 (二)主要措施 《规定》重点对游客进入生态廊道方式的限制、车辆进入的限制、特许经营及运营的相关规定、违法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游客进入生态廊道应通过乘坐环保观光车、自行车或徒步等方式。车辆进入生态廊道需经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允许,施工车、工程车、材料运输车、环卫清洁车等工作车辆应按照允许的时间、路线行驶进出,严禁车辆超重、物料超长、人货混装及货物泼洒滴漏。机动车、电动车等社会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抢险、消防、医疗救护、警务、执法等执行公务活动的车辆可以直接进入。任何人员和车辆不得占用、堵塞或者擅自封闭进出生态廊道的卡口。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文明有序停放。生态廊道范围内对符合特许经营条件的,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涉及运营相关事项和项目,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的功能定位,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运营主体,由运营主体制定具体运营管护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观光车辆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针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形,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规定》制定的程序说明 《规定》涉及进入生态廊道公民、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将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程序,经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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