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纳古镇纳家营村畜禽养殖管理公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一条 宗旨依据 为保护本村生态环境,保障村民健康权益,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本村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村管辖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猪、牛、羊、禽类、兔等),均适用本公约。 一、养殖主体资格管理 第三条 场地使用原则 禁止外来养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租赁本村土地、房屋或场地从事畜禽养殖。 存量备案制度:本村现有养殖户(202X年X月X日前已开展养殖的),应于本公约生效后30日内,持身份证、场地权属证明到村委会登记备案(附件1),未备案者视为自动放弃养殖资格。 第四条 场地出租责任 村民出租自有场地前,须向村委会书面报备用途,明确告知租户不得用于畜禽养殖。 若发现租户违规养殖,房东须在15日内清退并恢复场地,否则暂停该户当年集体福利分配(含分红、补助等)。 二、环境卫生标准 第五条 散养户养殖规模上限 养殖种类 | 最高存栏量(已备案户) | 特殊要求 | 生猪 | <200头 | 须建防渗漏粪污收集池 | 禽类 | <5000羽 | 笼舍距民宅≥50米 | 牛 | <50头(只) | 粪便日产日清 | 羊 | <200头(只) | 粪便日产日清 |
达到规模养殖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强制环保措施 粪污处理:必须采用封闭式堆肥、沼气池或委托专业公司清运,禁止直排河道、露天堆积。 病死畜禽:24小时内由养殖户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心,禁止乱丢弃、掩埋。 异味控制:养殖区须定期消毒,经常喷洒生物除臭剂。 三、监督与惩处机制 第七条 村级监督 成立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养殖户代表组成的环境卫生监督组,每月巡查并公示结果(附件2)。 村民有权举报违规行为,核查属实的进行奖励。 第八条 违规处置 (一)外来人员养殖:立即终止养殖,3日内清场;拒不执行的,报镇政府联合执法。 (二)存量养殖户违规: 首次违规:书面警告,限期7天整改; 二次违规:暂停村集体福利分配3个月; 三次违规:取消养殖资格并终止场地使用。 (三)环境污染事件:违规造成水源污染、疫情传播的,养殖户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及法律责任。 (四)名义养殖处置 经查实属于名义养殖的: 1.对登记人:取消养殖资格,1年内不得重新备案; 2.对实际经营者:按外来养殖人员处置标准清场。 四、支持与保障措施 第九条 技术支持 村委会每年组织免费养殖技术培训,并为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户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转产引导 主动退出养殖的备案户,可优先承包村集体大棚种植项目或参与村级公益性岗位。 五、公约生效与修订 第十一条 生效程序 本公约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公示于村务公开栏及微信群。 第十二条解释与修订权 本公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修订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表决。本公约条款若与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公约。 纳古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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