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纳古镇纳家营村畜禽养殖管理公约(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


来源:通海县纳古镇 时间:2025-06-17 09:44 点击率:0打印】【关闭

通海县纳古镇纳家营村畜禽养殖管理公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一条 宗旨依据

    为保护本村生态环境,保障村民健康权益,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本村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村管辖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猪、牛、羊、禽类、兔等),均适用本公约。

一、养殖主体资格管理

   第三条 场地使用原则

    禁止外来养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租赁本村土地、房屋或场地从事畜禽养殖。

    存量备案制度:本村现有养殖户(202XXX日前已开展养殖的),应于本公约生效后30日内,持身份证、场地权属证明到村委会登记备案(附件1),未备案者视为自动放弃养殖资格。

    第四条 场地出租责任

村民出租自有场地前,须向村委会书面报备用途,明确告知租户不得用于畜禽养殖。

   若发现租户违规养殖,房东须在15日内清退并恢复场地,否则暂停该户当年集体福利分配(含分红、补助等)

二、环境卫生标准

   第五条 散养户养殖规模上限

养殖种类

最高存栏量(已备案户)

特殊要求

生猪

200 

须建防渗漏粪污收集池

禽类

5000

笼舍距民宅50

50头(只)

粪便日产日清

200头(只)

粪便日产日清

    达到规模养殖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强制环保措施

    粪污处理:必须采用封闭式堆肥、沼气池或委托专业公司清运,禁止直排河道、露天堆积。

    病死畜禽:24小时内由养殖户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心,禁止丢弃、掩埋。

    异味控制:养殖区须定期消毒,经常喷洒生物除臭剂。

三、监督与惩处机制

   第七条 村级监督

    成立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养殖户代表组成的环境卫生监督组,每月巡查并公示结果(附件2)。

   村民有权举报违规行为,核查属实的进行奖励。

   第八条 违规处置

    (一)外来人员养殖:立即终止养殖,3日内清场;拒不执行的,报镇政府联合执法。

    (二)存量养殖户违规:

    首次违规:书面警告,限期7天整改;

    二次违规:暂停村集体福利分配3个月;

    三次违规:取消养殖资格并终止场地使用。

    (三)环境污染事件:违规造成水源污染、疫情传播的,养殖户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及法律责任。

    (四)名义养殖处置

    经查实属于名义养殖的:

       1.对登记人:取消养殖资格,1年内不得重新备案;

       2.对实际经营者:按外来养殖人员处置标准清场。

四、支持与保障措施

    第九条 技术支持

    村委会每年组织免费养殖技术培训,并为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户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转产引导

    主动退出养殖的备案户,可优先承包村集体大棚种植项目或参与村级公益性岗位。

 五、公约生效与修订

    第十一条 生效程序

    本公约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公示于村务公开栏及微信群。

第十二条解释与修订权

    本公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修订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表决。本公约条款若与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公约

纳古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202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