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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等规定,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原则,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6年7月至2026年8月,依法对通海县建成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服务收费进行了定价成本调查(测算)。 一、成本调查项目 通海县建成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服务收费定价成本。 二、成本调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四)《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五)《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 (六)《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 (七)《玉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玉政规〔2023〕4号)。 三、被调查项目的基本情况 通海县建成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自2015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将建成区道路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等工作授权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通海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2025年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规范优化(含新城区),设置智慧停车泊位1685个,其中老城区1376个,新城区309个。 四、成本调查(测算)的主要内容及核算分摊方法 成本调查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充分了解建成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日常运营、管理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智慧停车升级项目建设等情况,为成本核算提供依据;二是按照成本调查相关规定,核算成本构成的各项数据,使成本数据真实、科学、合理。本次测算的通海县建成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由停车泊位数、管理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停放利用率(或车位使用率)四大部分构成。其中:管理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含职工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费、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维修维护费、低值易耗品、秩序维护费、机动车停放保管责任保险费、水电费、办公费、其他直接费(含在建工程及其他支出);间接成本含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职工教育及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其他管理费。 核算分摊方法按照会计制度和成本调查相关规定,对各项数据进行核算、分类和归集。固定资产摊销年限按20年、电子办公设备折旧年限按3年、办公家具用品折旧年限按5年,年限平均法分摊核算。 成本核增核减情况:核增按实际投入建成停车泊位数,上报数1110个,核增575个,核定为1685个;核减停车泊位智慧化提升项目投资总额中与项目无关的违停抓拍项,上报数14,749,591.60元,核减667,991.60元,核定为14,081,600元。 五、成本调查(测算)结论 经审核,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玉溪通海数智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总成本合计1,542,453.47元,年停放时间2,830,800小时,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服务收费定价单位成本核定为3.05元/车位·天。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成本测算数据由通海县综合执法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被调查(测算)单位负责。 (二)由于建成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处于智慧化升级改造转化过程中,实际收费车位不完全等于建成车位数,考虑整个项目升级改造车位数作为核准数,收费方式及职工人数不同时期有所增减,按实际时间人员工资进行核算。 (三)参加本次成本调查(测算)的工作人员与被调查(测算)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四)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五)本报告仅为成本调查结论,不作为最终定价依据,具体收费标准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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