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全力保障通海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本禁火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段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区域 玉溪市通海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严格实行火源管控。 以下区域为森林防火高火险区: (一)秀山街道秀山历史文化公园(含西山公园),杨广镇东华山片区,河西镇圆明寺周边片区,县城及新区城市近面山; (二)九龙街道储家大坟片区,河西镇螺峰山、木成山片区,四街镇大西山片区; (三)里山乡、高大乡与建水县、石屏县交界区; (四)河西镇、四街镇、纳古镇与江川区交界区。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时段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无条件服从管理;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灶、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民俗用火和祭祀用火; (四)严禁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五)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等生活用火,烧荒驱兽、烧蜂、熏蛇鼠等狩猎用火; (六)严禁焚烧垃圾、烧炭、烧火积肥或烧地埂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农事用火; (七)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违禁责任 (一)违反以上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活动的,按照《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四)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全县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联合值班电话:0877-3808896。 (三)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通海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严密做好防范和监测预警,以及森林火情火灾扑救各项准备工作。 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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