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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全县范围内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通海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本轮通海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6月15日,其中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为通海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划定 全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村庄以外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其边缘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防火禁火规定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确需开展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应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范围、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检查站检查登记和“防火码”扫码登记制度,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林业和草原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落实防灭火责任 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以林长制为抓手,全面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压实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划定责任区,签定承诺书,构建严密的网格化责任体系,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扑、责有人担”。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义务。对因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不落实、火情隐瞒不报、组织扑救不力、风险隐患整改不到位等导致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广泛开展宣传动员 森林防火期内,要把宣传教育作为防灭火工作的第一道防线,针对冬春季野外用火、农事用火、进山人员活动特点,做好针对性防火宣传,确保防灭火知识宣传、法律法规宣传、森林草原火灾案例曝光宣传“三到位”。要通过固定与流动结合、传统与新媒体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防火工作的意识。 六、持续强化值班值守 森林草原防火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严格执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制度,强化森林防火检查站管理、瞭望台值守、护林员巡山护林等工作,发现火情立即报告,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坚决杜绝脱岗漏岗、迟报瞒报。县气象局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七、全力做好应急准备 强化扑火队伍建设和管理,完善扑火队装备配置,强化训练,熟悉器械操作,切实做到快速反应,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提高灭火效能和安全灭火能力。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明火场纪律,严格落实“三先四不打”、扑火指挥“十个严禁”、扑火安全“十个必须”要求,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安全科学高效扑救,坚决杜绝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情况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0877—3882119、0877—3808896报警。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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