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24﹞5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24年9月13日公布施行。现就《修改决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及过程 (一)修改的必要性 《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通政规﹝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施行以后,通海县人大常委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指出《办法》存在创设行政许可等问题,通海县高度重视,主动纠正,认真开展修改工作。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办法》施行后,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备案情况,组织人员对《办法》开展了修改工作。2024年4月8日,通过书面征求本次修改涉及的县级相关单位意见建议,期间多次与玉溪市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沟通对接,多次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修改决定(草案送审稿)》于2024年8月28日经通海县人民政府第40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决定》于2024年9月13日公布施行。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办法》中的16条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保持结构不变,修改后的《办法》共40条,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方面 主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的规定,重点对第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提高立法的政治性。 (二)关于行政许可方面 重点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建(构)筑物的局部保护性修复修缮、整体抢救性修复修缮、新建、改建、扩建等方面根据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关于部分内容和文字方面 一是对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鼓励公民行为、单位名称等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对条文顺序进行修改调整。
相关政策: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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