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来源: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9-15 11:46 点击率:39打印】【关闭

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245)(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24913日公布施行。现就《修改决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及过程

(一)修改的必要性

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通政规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施行以通海县人大常委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指出《办法》存在创设行政许可等问题,通海县高度重视,主动纠正,认真开展修改工作。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办法》施行后,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备案情况,组织人员对《办法》开展了修改工作202448通过书面征求本次修改涉及的县级相关单位意见建议,期间多次与玉溪市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沟通对接,多次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修改决定(草案送审稿)》于2024828日经通海县人民政府40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决定》于2024913日公布施行。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办法》中的16条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保持结构不变,修改后的《办法》共40条,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方面

主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的规定,重点对第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提高立法的政治性。

关于行政许可方面

重点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建(构)筑物的局部保护性修复修缮整体抢救性修复修缮新建、改建、扩建等方面根据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关于部分内容和文字方面

一是对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鼓励公民行为、单位名称等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对条文顺序进行修改调整。



相关政策: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