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24年9月13日已经通海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0月15日印发,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为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规定》的有关情况,现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加强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价值,切实保护和改善杞麓湖湖滨生态环境。根据玉溪市“三湖”保护条例施行动员大会会议要求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湖”保护条例配套措施制定任务清单的通知》(〔2024〕140号),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制定了《通海县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规定(试行)》。 二、制定依据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杞麓湖沿岸生态巡护通道实行全封闭管理的通告》,同时参考了《大理市洱海生态廊道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风景名胜区对车辆管理的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包括适用范围、生态廊道的定义、县人民政府的职责、游客进入方式的限制、车辆进入允许机构及限制、特许经营及运营的相关规定、公民及法人的相关义务、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适用范围。在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范围内活动的组织(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2.明确生态廊道的定义。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步道、廊道、绿道及连片绿地等生态系统。 3.明确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加大管理维护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生态廊道运营、管护长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生态廊道巡查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 4.明确游客通过乘坐环保观光车、自行车或徒步等方式游览。在各路口设置卡口,任何人员和车辆不得占用、堵塞或者擅自封闭。 5.明确车辆进入生态廊道需经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允许。机动车、电动车等社会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抢险、消防、医疗救护、警务、执法等执行公务活动的车辆可以直接进入。施工车、工程车、材料运输车、环卫清洁车等工作车辆按照允许的时间、路线行驶进出。 6.明确特许经营及市场运营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特许经营条件的采用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涉及运营相关事项和项目,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杞麓湖生态廊道的功能定位,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观光车辆运营单位需制定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7.明确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的义务,不得破坏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物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8.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在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车辆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十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明确规定的解释机关。由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0.是明确规定的有效期。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
相关文件: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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