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5年4月23日已经通海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5月30日印发,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办法》的有关情况,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杞麓湖入湖船只实行许可制度”,为加强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维护湖泊水域交通运输秩序,急需制定《办法》。同时,《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湖”保护条例配套措施制定任务清单的通知》(〔2024〕-140)明确要求。结合执法实际,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通海县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等湖泊规范性文件,结合杞麓湖实际,制定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包括船只的定义、适用范围及准入原则、各职能主体的职责、船只拟入湖前的相关规定、入湖许可制度、办理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验换证、变更登记及注销的相关事项、船只的环保要求、船只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禁止入湖的情形及禁止实施的行为、发生事故后的报告救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船只的定义。指各类动力、非动力推进的船、艇、筏、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2.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杞麓湖水域开展公务、施工作业、生态调控、科研、考古、体育赛事等活动的船只。 3.明确了准入原则。遵循保护优先、保障安全、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4.明确了各主体的职责。县人民政府:对入湖船只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建立健入湖船只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入湖船只管理重大事项。湖泊管理机构:负责船只入湖审批、发放许可证、非机动船活动水域划定、标识标牌或者隔离设施设置、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制定并公开入湖许可办理流程、依法查处入湖船只相关违法行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沿湖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工作。 5.明确了船只拟入湖前的相关规定。拟入湖前应向湖泊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征询准入条件,同时根据船只入湖开展的具体项目,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统筹管理下,并办理相关手续。 6.明确了船只入湖许可制度。新增、改造、更新船只应当经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入湖的船只,应按照指定地点停放。 7.明确了办理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船只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符合规定的船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水上应急处置的基本能力和条件、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等设施,机动船只还应持有船只检验证书、登记证书。 8.明确了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未取得入湖许可证不得进入杞麓湖。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入湖许可证。 9.明确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入湖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10.明确了审验换证的相关要求。有效期届满30日前,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应当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批准临时入湖的船只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11.明确了变更登记的情形及相关要求。有效期限内船只入湖许可单位发生改变的、入湖许可项目发生改变的、入湖作业范围、停泊地点发生改变的、船只型号、规格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发生变更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2.明确了注销的情形及相关要求。船只入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未获准延续的、船只所有者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运营单位丧失法人资格或依法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船只入湖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船只检验不合格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船只拆解或者灭失(沉没、失踪)的,应当自船只灭失(沉没、失踪)或者船只拆解之日起3个月内到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3.明确了船只的环保要求。现有的燃油机动船只应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只。 14.明确了船只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风险自担,污染自治。 15.明确了禁止入湖的情形。出现大风(风力六级及以上)、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的、船只漏水、漏油、船体破损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无相关证件的、未配备救生等安全设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明确了禁止实施的行为。入湖船只应当按照许可用途开展作业,不得擅自改变船只使用用途,不得利用入湖实施偷捕、倾倒垃圾、采砂、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等行为。 17.明确了发生事故后的报告救助义务。入湖船只发生水上事故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立即向就近的乡镇(街道)、海事管理机构和湖泊管理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只的,应当同时向渔政管理机构报告。 18.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入湖许可制度,或者经许可入湖的船只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或者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未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超载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19.明确了解释机关。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0.明确了有效期。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相关文件:《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杞麓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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