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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 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絫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 )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通海县税务局工作实际,本机关编制了《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相关具体内容,也可以电话联系(电话号码附《指南》第2页)或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咨询其它相关涉税事宜。(单位地址:通海县秀山镇行政新区通达路5号)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上查阅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相关具体内容,也可以直接到本机关进行查阅和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统一的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本机关办税服务厅信息公开栏、宣传资料架、电子信息屏(触摸)屏、政策培训解答会议、广播电视等6种形式公开。其余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查阅或咨询。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这类信息。 (三)公开时限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程序 本机关根据职责分工,由业务主管股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拟文,经审批流程报局领导签批同意公开后,通过网站平台、微信平台、电子触摸(显示)屏、宣传资料架或新闻媒体等自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办公室。 受理地点:通海县秀山镇行政中心通达路5号3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传真号码:0877-3029792 邮政编码:652799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细表格样式见附件),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第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口头现场提出,由本机关整理成书面,再由申请人确定后,完成申请流程。 第二,书面申请。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一定方式告知申请人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通海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给予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此期限内将做出下列处理: 第一,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要件(自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第三,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以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第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可以向本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治机构、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监督电话:3029787)。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名称 |
|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机构类型 |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 代理人信息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所需 政 府 信 息情况 | 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所需政府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 本人(单位)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未经公开单位许可,不得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
受理号: 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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