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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两补贴”)政策解读 一、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市、县人民政府也印发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二、两项补贴制度的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通海县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通海县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三)、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及其他规定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补贴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50元发放;(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70元、二级每人每月40元发放。 四、申领程序:(一)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不需要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未成年人不提供)、残疾证、银行卡复印件(农村信用社),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时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时必须提供村级出具的长期照护证明(见参考式样)(村委会必须盖章)。根据申请补贴项目分别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申请两项补贴,填写两项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但只需要提供一份申请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银行卡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村委会出具的长期照护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两项补贴申请,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审核。 (三)县级残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材料后进行审核,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定。 (四)县级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的名单应在县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县残联。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两项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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