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 号)、《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个人诚信建设,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依据《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积分,系指依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玉溪)归集的个人诚信积分信息,按照设定的计算标准和数据模型,计算得出的反映个人诚信状况的分数。积分名称为“玉溪分”。 第四条 个人诚信积分的应用、管理以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五条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个人诚信积分统筹推进、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照个人诚信积分信用指标信息目录依法依规归集个人诚信积分所需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以及个人补充信息;负责个人诚信积分系统建设、模型设计、积分管理、信息服务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推进个人诚信积分场景设计和应用。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负责依法依规采集和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玉溪)报送个人诚信积分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推进个人诚信积分激励信用场景设计和应用。 第二章 信息构成 第六条 个人诚信积分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及个人补充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行业自律管理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个人补充信息是指个人提供或授权有关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个人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信息)、户籍、学历、就业状况、职称和职业等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刑事判决司法裁判信息、民事判决司法裁判信息、仲裁案件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信息、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行政管理信息:自然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备案等信息。 (四)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六)合同履约信息。 (七)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 (八)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九)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 (十)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一)社会活动信息。 (十二)个人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依法依规依约,在取得个人同意基础上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玉溪)提供其市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鼓励个人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或授权有关部门归集本人荣誉信息、社会贡献信息及其他可以证明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作为开展个人诚信积分评价的重要依据。个人应对自主申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信用信息设置有效期。信息有效期由信息产生部门 (单位)确定,未明确有效期的一般为 3 年。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评价以诚信积分形式表现,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原则。 第十二条 个人诚信积分评价采用千分制计算,基础分为500 分,在此基础上依据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体系,进行不同程度的加分和减分,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 第十三条 个人诚信积分从高到低设立 4 个等级,分别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足,信用积分和等级对应如下: 信用优秀:信用积分 800-1000 分。 信用良好:信用积分 600-799 分。 信用一般:信用积分 500-599 分。 信用不足:信用积分 500 分以下。 第十四条 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体系由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公开征求意见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个人诚信积分根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玉溪)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实时自动更新。 第十六条 个人诚信积分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加分提升,也可以通过国家、云南省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争取缩短失信行为评价期限,重建良好信用。 第四章 积分查询及应用 第十七条 个人可以通过“玉溪分公众服务”微信小程序实名认证后查询和运用个人诚信积分。 第十八条 个人诚信积分应用以正向激励、增强诚信获得感、营造守信社会氛围为导向,不得以个人诚信积分低为由限制个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 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市场主体根据部门职能或业务特点,谋划个人诚信积分运用场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适宜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提供诚信积分场景开发咨询服务,并开放数据接口,以可用不可见的方式,实现个人诚信积分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加强与其他城市合作,推动个人诚信积分互认、“信用惠民”激励措施共享。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个人认为诚信积分有误,可向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核实后进行异议处理,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国家和云南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不作为个人诚信积分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防止信息泄露,确保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指标体系由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数据来源、法规调整、应用方向等迭代优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4 月 26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