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财信息
第65期
通海县财政局 2015年6月15日
通海县财政局 通海县地方税务局
联合开展资源税费调研工作
根据上级财政、地税部门的通知要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对开展资源税费的调研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抽调相关人员,深入企业、国土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认真进行了调研。通海县属资源贫瘠县,资源税应税产品单一,只有石灰石(建筑用石料)及矿泉水(纯净水)。石灰石(建筑用石料)开采由于储量小,形成开采规模小。截至2015年4月注册登记的13户,其中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10户,而且大部分属于生产经营不正常,导致通海县的水泥行业使用的石灰石属于外购石料。矿泉水(纯净水),由于2009年以来,通海县连续五年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干旱,降雨量持续减少,水库坝塘蓄水量锐减,成为一个重度缺水县,2012年通海县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仅为234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用水紧张红色警戒线1,700立方米的标准。截至2015年4月注册登记的6户,规模都不大。1、资源税的入库情况:通海县资源税2012年至2014年分别入库税款67.88万元、75.22万元、66.99万元。2、资源费的征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土局按照销售收入2%收取,石灰石2012年至2014年分别为11、14和12万元。采矿权使用费国土局按照500元�家收取, 2012年至2014年分别为1.35万元、1.3万元、1.1万元。水资源费由水利局按照云价价格(2011)128号收取,确定0.10-0.8元/方分/度,2012年至2014年收入分别为36万元、35万元、60万元。
根据调研数据,全县重点缴纳水资源费的企业主要是企业生产生活和小水电站发电用水,标准从生产、生活、工业、发电等方面从0.1元至0.8元不等,征收部门主要是水利局、收入级次分为中央、省、市、县四级按1.3.2.4比例分成。从全县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现状的角度出发,由于水资源属于资源的一种,所以对其开征资源税是十分合理的,是有着很广阔的前景的。特别是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配置;有利于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堵塞漏洞,清除死角。通过此次调研,就水资源费税改革清费立税建议和对水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等三方面的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供上级决策参考。
拟稿人: 法制税政股 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