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财政局关于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 查后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法定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的要求,现将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云南通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经检查小组检查发现问题: 1、机打记账凭证纸质上有经办人一栏,但无签章,出纳一栏也无签章。根据财政监督工作手册内容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对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第(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的规定,企业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授权,建议尽快与财会软件公司联系,对软件系统进行改善机制凭证格式,将相关机制记账凭证无签章两栏进行补签或盖章。 2、材料入库单载明制单人、审核人、检验员、主管人员签字,但未载明仓管人员、材料入库验收人员名字,材料耗用明细表仅有制表和审核人员签字,未载明材料领用人员和发料人员名字,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材料入库单上制单人即为仓管人员,审核人为材料入库验收人员;材料耗用明细表制表即为车间核算人员,审核人员即为材料领用审批人员。 (二)通海县统计局 经检查小组检查发现问题: 1、任用复核人员不合法。经检查组检查发现通海县统计局记账凭证封页设有会计主管、复核、记账、出纳、经办、制单。复核人为师本其,师本其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上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 建议:单位复核人应由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会计凭证所附原始单据与经济事由不符。经检查组检查发现通海县统计局2016年4月8号凭证补发退休及调出人员公积金4152元,附件应是2张,但附了8张,将其他凭证的转账支票头也一并附在8号凭证后,而后边的凭证又少此项原始单据。
上述违反了《云南省会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原始凭证包括的内容:“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建议:单位今后凭证后所附原始单据复核凭证核算经济事项的内容。 3、未按额度到账通知书规定的预算科目入账到“项”如:2016.1.31日1#凭证,《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拨入时“2010505专项统计业务费185271.06元”、“2010508统计抽样调查76620.5元”、“2139999其他农林水支出30000元”;会计凭证记录为:20105统计信息事务——专项统计业务24636.06元、市县两级拨住户调查经费32292.5元、专项普查9963元、农业监测及服务业工作奖励经费130000元、统计站经费补助30000元、市局专项统计经费65000元。 建议:按《额度到账通知书》上的功能科目入账。 (三)通海县图书馆经 检查小组检查发现问题: 1、记账凭证部分人员权限设置不全。云南省通海县图书馆向用友公司购买现成的记账凭证页只设有记账人、复核人、制单人,没有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设置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对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第一款“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名”的规定,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授权,建议尽快与财会软件公司联系,对软件系统进行维护,设置“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016年的所有凭证进行补签。 2、会计兼管稽核。云南省通海县图书馆2016年的记账凭证记账人、复核人、制单人签章均为何玲,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会计记录与稽核检查属不相容职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二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规定。建议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形成相互制衡。 建议单位按照相关工作岗位设置稽核人员。 经检查核实,云南省通海县图书馆设置会计(何玲)1人、出纳(李虹)1人,其中出纳未取得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上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
公示期自2017年8月20日至8月30日。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凡对上述公示事项有意见者,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通海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反映。 联系人:施民军,联系电话:0877—3012524,联系地址:通海县财政局
201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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