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街镇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1-09 16:40 点击率:45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我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和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虚假或夸大宣传的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五)其他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责任

(一)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管理、贮存和设备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规范,广告宣传真实,不得进行欺诈和虚假宣传。

(二)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确保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签标识真实,不得进行欺诈和虚假宣传。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三)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严格落实对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制度,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

(五)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整治措施

(一)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重点突出对生产许可、原料管理、生产工艺、生产记录、成品保存和检验检测等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进行生产、生产中偷工减料、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标签标识不规范、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二)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突出对无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宾馆、会场、市场等开办者、出租者未依法履行审查责任,导致假冒伪劣食品、保健食品充斥,欺诈和虚假宣传泛滥的,依法进行查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三)对非实体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资质、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诈和虚假宣传等。对检查发现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由相关监管单位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涉外网站、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处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四)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 、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抽样检验和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五)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加强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食品、健食品广告宣传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宣传普及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发布消费警示,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会议营销、讲座促销欺诈和虚假宣传真相,引导广大群众科学识别,合理选购保健食品。鼓励消费者及时举报、投诉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积极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一查到底、依法处置。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7年1023日前,镇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保整治行动科学有序,组织严密,部署到位,取得成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1120日前,镇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规范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三)规范提高阶段。20171220日前,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完善监管措施,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食安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对发现市场混乱、整治措施不力的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五、各部门职能职责

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欺诈和虚假宣传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非实体店进行排查,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检,消费维权,查处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加强广告监测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纪问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要统一组织,指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抓好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要周密部署,细化分工,明确职责,确保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处置到位。要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查处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震慑力。对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开展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和督促,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保健食品违规营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