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四街镇全面进入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为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减少违规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现将我镇3起违规野外用火处罚案例予以通报,希望广大村民引以为戒,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坚决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
案例警示 2025年3月5日19时左右,县督查组巡查中发现四街镇四寨村一组村民邱某、施某,四组村民李某在平地违规野外用火(焚烧农田废弃物)。根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邱某、施某、李某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每人200元罚款,同时进行警告和普法教育。 再次提醒广大村民,引以为戒;违规野外用火,后果严重,绝不能掉以轻心! 相关法律解读《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四)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五)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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