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宁法院鲁溪法庭审结一起涉及“外嫁女”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通过该案的纠纷化解,使得30余起同类纠纷化解于诉前,既有效化解了矛盾,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村村民,外嫁至外地某城镇,但婚后其户籍一直未迁出,亦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2023年,陈某所在村小组的土地被征收,后该小组召开村民决议,决定向村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但该村小组以陈某外嫁为由拒绝向其分配,陈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村民小组村民,名下享有集体承包经营地,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出嫁后未变更户籍地,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原告对于承包地享有权利,其承包地被征收以后,依然享有户籍所在地的征地补偿款相应份额。 案件的矛盾关键症结就在于村民小组村民对征地补偿款政策、法律法规、乡风民俗的了解存在偏差,且村小组还有30余名“外嫁女”欲提起诉讼, 如果该案一判了之,大批量案件将涌入法院,为高效化解矛盾,“以点带面”引领同类纠纷化解,法官仔细耐心地向村民小组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政策,引导原、被告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案。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村小组最终形成决议,剩余30余起同类纠纷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下一步,武宁法院将继续坚持和传承“枫桥经验”,极探索多元解纷新路径、新方法,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诉前化解,为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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