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临沂市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对邵某某毁损地震监测设施案


来源:通海县防震减灾局 时间:2026-03-05 16:56 点击率:5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

20251113日,临沂市地震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跨断层水准兰陵县甘霖观测场进行观测时,发现该观测场东端点场地被人为破坏,三处观测过渡点受损。20251125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向兰陵县应急管理局转发临沂市地震监测中心站《关于跨断层水准兰陵县甘霖观测场观测环境申请保护的函》。当日,兰陵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管理执法大队及防震减灾中心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核查。经实地勘验、固定证据,甘霖村村民邵某某擅自破坏观测场土层。该行为破坏了地震观测环境,导致观测数据显著异常。

邵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和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兰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对邵某某作出处人民币伍佰元(¥5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邵某某配合县应急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设备设施原状。

专家评析

农村地区是地震监测设施的重要分布区域,也是执法普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作为农村地区典型的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类案件,法律事实清楚、定性精准、警示意义突出,既充分彰显了基层执法部门的履职成效,也为广大民众筑牢法治认知防线提供了直观参照。从案件表象来看,看似个人动土,实则触碰了法律与安全双重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地震监测设施的范围,包括(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本案中,村民邵某某明知兰陵县甘霖观测场为地震监测区域,仍擅自夷平东端点场地、损坏三处观测过渡点。该行为在物理上破坏了监测辅助设施的完整性,在功能上打破了观测场科学地形条件,造成区域地壳运动监测短期盲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与设施的强制性规定。从执法内核来看,避免机械执法,实现了法理情融的深层突破。本案执法过程直击群众认知薄弱、沟通协调不畅等基层执法痛点,以创新破局、以耐心疏堵,实现了案结事了、普法见效,展现了基层防震减灾执法工作的规范底色与高效效能。一是三级联动巧破沟通难题。针对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不认可的情况,执法部门联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形成--联动模式,先后3次上门开展工作,依托村、镇基层治理资源,有效化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搭建起执法沟通的桥梁,尽显基层执法的温度与柔性。二是以案释法促发认知转变。执法人员突破宣讲法律条文模式,采用用案例说话的普法方式,用同类案例解读行为危害、阐明设施价值,帮助当事人从不知其害主动认错,最终积极配合调查、落实补救措施,实现了教育一人、影响一片的执法效果。三是修复优先彰显执法初衷。本案的处理核心未停留在处罚层面,而是以恢复观测功能为目标,责令当事人补救修复、恢复原状,其导向既契合防震减灾保设施、保效能的核心要求,构建起普法+执法+修复的闭环治理体系,更让当事人通过实际补救行为深化法律责任认知,实现纠错止错、防微杜渐,为后续同类案件的执法处置与农村普法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