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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私自买卖+擅自采伐,触碰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麟游县村民孙某以公路边树木遮挡耕地、影响粮食收成为由,将其耕地旁公路边的树木卖给蓝某某。蓝某某在未向任何管理部门申请审批、未取得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对路边行道树进行采伐。 现场勘验与鉴定 执法部门发现后,联合林业、物价等部门对涉案被砍伐树木进行专业鉴定,经现场勘验确认:蓝某某共采伐杨树18株,其中10株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8株位于旱地范围内,其行为已涉嫌违法。 案例二:违规采伐护路林,执法人员当场制止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麟游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公路巡查时,发现Y240公路(腰岘至小湾段)K19+000处右侧多棵护路林有新鲜采伐痕迹,现场有6名工人正在实施采伐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当场制止,并通知现场负责人王某某到场接受调查。 调查核实与鉴定 经询问核查,王某某最初仅计划砍伐2棵树,后在村民马某某等人提议下,擅自扩大采伐范围,砍伐路边其他所谓“影响粮食生长”的树木,且王某某、马某某等人均无法提供护路林更新采伐批准文件及其他合法证明。联合专业部门鉴定后确认:现场共发现伐桩52株(树种均为杨树),其中2株切口较旧,系王某某此前采伐;50株切口较新,为当日现场采伐。52株树木中,除3株枯死树、5株未达蓄积起测径阶外,实际测量44株,其中1株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43株位于旱地范围内。 案件处理结果 上述两起案件,均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确需更新采伐护路林的,需经批准”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麟游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两起案件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3.责令当事人限期完成补种任务。具体处罚金额:案例一当事人蓝某某共计罚款8950.5元;案例二当事人王某某共计罚款559.47元。目前,两起案件均已办理完毕,涉及砍伐公路用地范围之外林木的违法线索,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确需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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