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安全合格证也有有效期!


来源:通海县防震减灾局 时间:2026-09-04 09:45 点击率:2打印】【关闭

案件事实

2025年8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环保燃料经营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4月7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于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经营部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经营部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因过期而失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经营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某的安全合格证因过期而失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