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 | 名称 | 法定期限 | 注意事项 | 依据 | 审批权限 |
盘 问 及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期 限 | 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 | 24小时/ 48小时 | 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 |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 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 | 12/24(最长)小时 |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 |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7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 12个月/6个月 |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77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 | 3日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 24小时 |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 | 3日/7日 /30日 | 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审核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10日 |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刑诉法》9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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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 24小时 |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的时间 | 24小时 |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3 |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刑诉法》95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报告公安部通知同级政府外办的时间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48小时 |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7条 |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侦 查 措 施 期 限 | 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 | 6个月/2年每次续冻不得超过6月/2年 | 从冻结之日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3日 | 从查清之日起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侦 查 羁 押 期 限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 不得超过2个月 |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可延长的期限 | 1个月 | 需经上级检察院批准 |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期限 | 无具体时限 |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的期限 | 2个月 | 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内部审批)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罚,依照刑诉法第126条规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延长的期限 | 2个月 | 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内部审批)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 依照刑诉法第154条重新计算 | 自发现之日起计算,由公安机关决定,但需报检察院备案 |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何计算期限 | 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 但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的时间 | 期限届满七日前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4、145、14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聘 请 安 排 律 师 会 见 期 限 |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 | 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 讯问指立案后的讯问 | 《刑事诉讼法》第3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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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限 | 3日内 | 从收到申请次日后起计算 | 《刑诉法》9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一般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予安排的期限 | 48小时 | 从接到申请后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3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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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 48小时内 | 从接到申请后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3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9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是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
复 议 复 核 期 限 |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提出复议、复核的时间 | 5日内 | 从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次时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时间 | 7日内 | 从收到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3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送达控告人的时间 | 7日内 | 从作出决定后次日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复议的时间 | 7日内 | 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第2款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通知检察院的时间 | 7日内 | 从收到检察院的通知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时间 | 15日内 | 从收到检察院的通知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第二款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批 捕 和 审 查 起 诉 期 限 |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决定的期限 | 7日内 |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 | 经检察机关批准 |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期限 | 1个月内 | 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 | 经检察机关批准 |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的期限 | 半个月内 | 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以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 | 经检察机关批准 |
退补侦查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 1个月内 | 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 | 经检察机关批准 |
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 1个月内 | 自休庭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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