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7日晚,红河籍驾驶人张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在省道昆孟线通海县高大乡路段碰撞行人林某,致林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前,张某某在高大乡餐馆吃饭,期间喝了一杯“小乔酒”。肇事后,张某某后悔不已,喝酒的时候觉得平时酒量很好,喝一小杯低度白酒不影响驾车,况且开15公里的车就到家了。结果,车才行驶2公里,在超车过程中越过中央单虚线撞倒了行人。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09mg/100mL。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超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通海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做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日前,通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及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呈报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依法对张某某做出吊销其持有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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