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坏路边车辆后逃离现场,通海这名司机被处罚


来源:通海县公安局 时间:2022-11-04 10:16 点击率:209打印】【关闭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第一时间报警处理,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可有个别肇事驾驶人心存侥幸,出了事情之后逃避责任,溜之大吉,却忘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10241725分许,通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玉华线代文路段一辆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被撞了,请交警大队出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肇事车辆已逃离现场。经过调查走访,民警锁定一辆白色本田小型轿车为肇事车辆。民警随即找到肇事车辆,并将肇事车拖到交警大队进行扣留。肇事驾驶人于1025日主动到交警大队自首。

肇事驾驶人李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实施造成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决定处以肇事驾驶人李某罚款2000元,记6分的处罚。

通海交警提醒: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主动报警、接受调查,千万不要自作聪明,驾车或者丢车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