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九)


来源:通海县公安局 时间:2024-10-22 09:34 点击率:117打印】【关闭

机动车驾驶人敖朝云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被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前往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电话、书面催告仍未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布,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路157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办,联系电话:0877-3015255);符合听证情形(依法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玉江大道右冯新村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联系方式:0877-2792952)。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22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名单及交通违法行为明细表

序号

强制措施编号

当事人

号牌号码

交通方式

违法时间

违法地址

违法内容

拟作出处罚

拟作出处罚依据

1

5304233950180212

敖朝云

无号牌

小型

2024年10082059

江通公路18公里500米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1500;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八条第(十九)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