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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蒋学松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被通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前往通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经短信、电话、书面催告仍未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布,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通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路157号通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办,联系电话:0877-3015255);符合听证情形(依法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玉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玉江大道右冯新村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科,联系方式:0877-2792952)。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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