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行车道右转?在左转道上直行?日常出行过程中,不少驾驶人为了一己之便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殊不知安全隐患极大,轻则导致交通拥堵,重则引发交通事故。 5月30日05时11分许,王某某驾驶号牌为云FH***6的小型客车,在秀山路与长虹路交叉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右转弯时,与驾驶号牌为云FH***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闯黄灯的罗某某相撞,发生致两车及交通信号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当事人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某、罗某某负同等责任,由两人共同承担交通设施维修的费用。 通海交管提醒:广大驾驶人驾车上路时,一定要时刻注意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格按照导向车道行驶,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以免造成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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