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海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
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通政办发〔2006〕110号文件精神,现将《通海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经费 管理 改革 细则 抄 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通海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7
年2
月27
日
印发
通海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全县教育系统的财务行为,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专款专用,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通政办发〔2006〕110号文件精神,对义务教育学校从2007年1月实施“校财局管”,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方式及人员管理。
1、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不改变单位经费使用权的前提下,以独立设置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全县教育系统的财务由县教育局统一核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对学校经费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各单位在负责人领导下,设“报账员”一名,履行单位的出纳职责,管理单位的财务活动,并负责向县教育局报账。
2、各学校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爱岗,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能为教育事业提供后勤保障服务。财会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更换人选时,须先上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移交手续。
3、教育财务核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和稽核制度。会计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不得一人保管和使用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
4、县教育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财会业务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保证财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学习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财务人员从业管理。财会人员应按规定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培训考试,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各学校应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和专款专用。
二、会计核算管理
(一)纳入校财局管的项目:学校的各项收支,即财政各类拨款收入、上级补助的各类专款(含县财政文件指标转拨资金、上级直汇资金)、县级安排各类专项资金、学校的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如房租收入、捐资助学收入、利息收入等);由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各种经常性支出(含人员工资、各种保险及运转工作经费)、专项支出,各学校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按收支两条线安排的各项支出。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银行账户。由教育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专户”、“项目资金专户”、“工作运转专户”及“收入专户”四个专户。
“工资专户”核算人员经费,即各类保险、应发工资等。
“项目资金专户”核算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危改专项经费、设备购置及其他项目资金等。
“工作运转专户”核算上级下达及县级配套“三免一补”资金、预算内外生均公用经费等运转费用。
“收入专户”核算学校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等。
(三)县教育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在教育局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3、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4、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跳页、跳行、缺号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5、教育局利用会计电算化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四)根据通政发[2005]39号文件中“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办法及将教职工实发工资(含各种奖金)的50%作为内改资金”的规定,现行“工资统发”的运行程序将变更为:财政每月将工资按时、足额直拨教育局工资专户,教育局根据各校提供的发放依据,委托银行进行发放,工资专户每年8月底全部兑现。
(五)各学校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辅助账的登记工作。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六)县教育局核算机构负责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七)教育局核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云南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管理档案资料。
三、预算管理
(一)为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的编制改革,全县教育单位实行部门预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预算监督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的需要合理编制预算。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2006年、2007年试编预算,从2008年正式编制预算。
(二) 农村中小学实行预算管理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逐步取消,坚决杜绝乱收费。
(三)各中学、中心小学要严格按照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和绩效性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编制预算。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其中:农村中小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四)财政局、教育局要及时将县人大通过的预算指标下达各单位。
(五)单位要严格按照最终批复预算计划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预算项目。
四、收入管理
(一)各学校除工会经费外,其它收入全部纳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禁止学校另立账户,私设“小金库”。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提高标准及巧立名目收费,杜绝重复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
(三)农村中小学校要做好免杂费宣传工作,并做好对学校按规定仍然收取项目的解释工作,认真做到收费前告知,收费后使家长手中有依据。
(四)如实反映各单位基础信息。严禁全县各中小学校瞒报或多报在校学生人数,骗取财政“空额”补助。
五、支出管理
(一)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其中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二)支出项目真实、合法,支出凭证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巧立名目乱支出,杜绝“白条”入账;严格执行通财(2002)001、002、003、005号、通财(2004)59、60号文件规定,报销的票据必须填写报销单位、时间、用途、金额的大小写、经手、证明验收、领导批示等内容,且每张单子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字。涉及基建、修缮和其他大额支出的,需附有合同、结算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不得将业务支出以基建费或修缮费的名义到税务部门转开发票报账。
(三)单位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不得多头审批。1000-3000元支出必须经学校行政班子集体决策(报销时付会议记录复印件),30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教育局核实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出。
(四)各单位根据自己的业务量,每月定期向县教育局报账三次,村一级小学每月至少向中心小学报账两次。
(五)超过1万元以上的校园校舍修缮、基建项目,必须向教育局计财科申报项目建设报告、施工合同、结算清单及发票,规范管理。
(六)“三免一补”资金,必须在按时兑现后一星期内向教育局教育科报送使用情况报告。
(七)单位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各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需求计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后,由县级政府采购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其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六、资金管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农村义务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教育专项资金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备用金制度,中学5000元,兴蒙5000元,里山、高大、纳古中心校8000元,其它中心学校10000元。对于支出超过1000元的款项,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
(三)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库存和“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学校不得以个人名义到金融机构办理各种存取款项。
(四)出纳人员应根据支付款项的先后顺序做好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日结。
(五)各学校不得向金融机构或社会借款来作单位的运转费用,如因在建设等原因须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上报批准,并将所借款项存入县教育局开设的专户,收支分离,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各项开支,坐支现金。
(六)对各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收支在会计账上必须用专用会计科目反映,不得与正常经费混合核算。
(七)学校经费原则上不准借给教师。因特殊情况教师急需或除经办人以外的教师因公带经费外出办公的,必须向单位写借条,经单位领导批准借款。回到学校一星期内必须结清。
七、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是指:一般设备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未达到以上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照规定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各学校应分类建立好固定资产台账。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并将固定资产台账每年报县教育局备案。
(三)对已完工的基建项目,应尽快做好验收结算工作。对发票已收到且已完成验收结算工作的应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发票未收到但已完工的基建工程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基建支出,暂估入账,待收到正式发票后,再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入账。
(四)各学校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账实核对,对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好相关报毁或增加固定资产手续,调整台账备案。
八、财务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要制定相应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县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二)学校每年至少两次在校内外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三)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各类学校的财务监督,及时了解中小学校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单位财务人员应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并给予制止和纠正。
(五)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学校将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处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认真做好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各学校要指定专门人员保管财务档案,保管人员要主动做好有关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案保管工作。因工作变动保管人员要将档案认真清理后移交给学校指定的保管人员。杜绝重要财务档案随原财务档案保管人员的工作变动而被带走的情况发生。
(七)教育局要积极联合发改委、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学校财务管理的检查、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触犯法纪的应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通海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海县教育局
二00七年二月
附件1:
一、报账员基本要求和工作职责
1、报账员由单位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量大小确定,原则上一个单位确定一个报账员,个别单位业务量较大的可适当增加人员。单位的一切报账业务由报账员负责办理。报账员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单位负责人负责。
2、报账员要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掌握本单位报销制度、审核权限等规定。
3、报账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4、报账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办理本单位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其他收入的报账业务;
(2)、负责办理日常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销业务;
(3)、负责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定额备用金;
(4)、负责将教育局计财科编制的会计报表传递到单位。
5、报账员在业务上接受“教育局计财科”的指导。
二、报账员工作程序
1、预审原始凭证
报账员在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入票据和支出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银行结算票据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
(3)、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4)、检查经办人、审批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的签字是否完备,并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的规定。
2、整理原始凭证
报账员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按规定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的张数。
3、填制报账单
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按“教育局计财科”规定的格式填制报账封面及汇总表。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一事(指经济业务事项)一单。报账单上注明收入入账方式(现金或转账),报账员签字(盖章)。
4、办理报账手续
(1)、审核凭证
报账员将报账单据交“教育局计财科”会计审核并签字。
a.收入报账业务,经会计审核无误后予以入账;对于收入票据与银行结算票据金额不一致的,退回报账员核实更正后再报账。
b.支出报账业务,经会计审核无误后,如实予以报销;对于审核结果与报账金额不一致的,按核定金额报销;对于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有错误的,交报账员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报销;对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教育局计财科”不予受理。
(2)、报销支付
对于“教育局计财科”受理的报账业务,分两种形式支付:
a.单位已用定额备用金支付的经济业务,“教育局计财科”按规定审核后开具现金支票,由报账员到银行专柜兑付。报账员在报账单和现金支票存根上签字。
b.属转账支付的经济业务,由报账员提供对方单位的开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教育局计财科”通过银行专柜直接办理转账付款手续。
三、报账员的纪律要求
1、报账员在受理业务经办人的原始凭证后,应及时对凭证进行严格预审。预审要按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不徇私情。
2、报账应按规定对从“教育局计财科”取得的备用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严格按规定使用,按时向“教育局计财科”报送备用金盘存表。不得将备用金转存,不得挪用、私借备用金。
3、报账员受理报账业务后,应及时到“教育局计财科”办理报账手续,不得积压。
4、“教育局计财科”编制出会计报表后,报账员应及时安全传递给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
5、报账员应自觉接受单位和“教育局计财科”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保证备用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通海县教育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关于中心小学对所属村完小的
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中小学财务制度》、县教育局“校财局管”的相关规定,规范各校财务工作秩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请各校领导,特别是财务经办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1、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2、统一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中心学校校长审批把关的中小学财务监控制度,以中心学校为报账单位,经费统一由县教育局下达到中心学校,由中心学校统一计划,统一管理,按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各村完小正常运转经费。
3、根据相关财经纪律的要求,各校所有经济业务都须纳入中心学校财务核算。
4、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凡不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支出,中心学校不得审批,学校财务经办人不予受理。
5、各校应加强收费管理,按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在执行收费时,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6、加强票据管理,按规定正确使用合法的收费收据、收款收据、捐赠收据。作废的票据,要全份注销保存,遗失的要查明原因。
7、各校应根据财力,量入为出,各自平衡,避免赤字支出。
8、各校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
9、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个季度中心学校向村完小公布一次学校经费收支情况,每半年村完小向教职工公布一次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通海县教育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