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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内自来水水价参照相关政策一直对困难群体、政策适应对象实行优惠价格。为保障相关群体的用水权益,规范水价优惠申请与执行流程,现将有关水价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如您的用水情形符合以下政策规定范围,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通海县自来水厂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核通过后,按对应政策享受水价优惠。已经办理过水价优惠的用户,实际用水情形不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资料,可以持续享受水价优惠。 一、低保户等困难群体 《关于通海县县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基数调整和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通发改价格〔2022〕12号) “确保低收入人群用水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立方米及以下的,仍按通发改价格〔2013〕10号文件以2.20元/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缴纳;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10立方米的,按调整基数后的居民生活阶梯水价执行。” 申请水价优惠需携带证明材料如下: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社区证明 二、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群体 1.《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 “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执行。” 2.《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 “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 申请水价优惠需携带证明材料如下: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公章 注:以上公示的政策仅限于自来水水价优惠,已涵盖可申请享受水价优惠的群体范围。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其他代收费用按照其对应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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