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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化交易电力用户: 根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2018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工信电力〔2017〕655号)(以下简称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帮助各电力用户顺利开展2018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现将交易各个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相关责任承担等情况梳理告知如下: 一、依据方案中第十一条之内容,2018年起供电企业将不再为用户代理电力市场化交易,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方式为自主申报或者委托售电公司代报。 二、依据方案中第十六条之内容: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一旦注册进入电力市场,当年内不能退出市场,无论是否有成交电量,全部用电量均按本方案由市场机制定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需要退出2018年市场化交易的的企业请于2017年12月内向昆明交易中心递交申请,具体退出步骤和时间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并请详细阅读本告知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内容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三、依据方案中第十九条之内容:电费、交易服务费未按时缴清的用户,保证金、电费、交易服务费未按时缴清的售电公司,交易服务费未按时缴清的电厂,不得参与市场化交易(交易服务费缴纳方式以昆明交易中心后续通知为准)。 四、依据方案中第三十一条之内容:购售双方签订双边交易合同的,待交易系统具备签订电子合同条件后,双边交易需签订电子合同。(目前交易中心已开始办理云南电力交易系统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请各主体抓紧时间办理,具体办理方式有网上申报和现场办理两种,具体步骤详见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交易系统通知,需参与2018年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办理;需参与2018年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在月度协商前完成办理;其余市场主体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办理;新注册的市场主体在注册时一并办理) 五、依据方案中第三十一条之内容:双边合同可以月度电量互保,电厂之间或用户(售电公司)之间可对双边合同成交电量进行互保。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向交易中心提交转让交易申请,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互保部分或全部电量(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方案)。 六、依据方案中第三十四条之内容:挂牌交易成交规则采用即时匹配形式成交,购、售双方成交价格为成交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值。 七、依据方案中第五十六条之内容:新增用户(售电公司)申报数据合理性校验。年度、月度交易中,用户每次申报电量不得超过用户申报前12个月最大月用电量的1.1倍扣减月度累计成交电量;售电公司每次申报电量不得超过申报前12个月其服务用户最大月用电量之和扣减月度累计成交电量;申报电量需要超过上述规定的应提前提交用电需求相关证明材料,交易中心核实通过后方可申报。 八、依据方案中第七十八条之内容: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一旦注册成功,用电量均按市场机制定价。已参加市场化交易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化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九、依据方案中第七十八条之内容:注册用户未参与交易或者累计成交电量为零的用户,所有用电量均按上年统调电厂平均上网结算价格的1.2倍结算。 十、依据方案中第八十条之内容:当用户有双边交易时,为防止用户虚量签订双边合同,影响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对用户未完成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加重偏差结算。(用户双边协商交易责任偏差电量按max{双边协商交易加权平均成交价-上调服务基准价格+0.03,0.03}结算,其他责任偏差按0.03元/千瓦时结算) 十一、依据方案中第一百零四条之内容:集中撮合交易过程中,出现未成交的市场主体3家及以上不属于同一集团的电厂(或用户、售电公司)申报电价各段均相同(申报限价除外),且该部分申报量占总申报量的比例达到20%及以上,或者其他异常报价,操作或者控制市场化交易的行为,经省工信委认定后,相关电厂电量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按照最低限价进行撮合,相关用户或者售电公司电量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按照最高限价进行撮合。 十二、依据方案中第一百零五条之内容:月度用电量累计出现3个月低于其双边协商交易电量80%,或累计出现2个月低于其双边协商交易电量60%的用户和售电公司,不允许参加本年度后续月度双边交易,已签订的双边合同作废处理,并自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十三、退出市场相关政策规定: 按照当前昆明电力交易中心2016年12月27日印发的《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印发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中第十九条规定:自愿退市的交易主体自退出之日起退市1年内不得提交注册申请,本细则有效执行期为1年(2017年12月27日失效),具体退出步骤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规定:退出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注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规定: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交易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①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②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③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④未按时按规披露或提供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⑤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十四、因2018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与2017年相比内容变动较大,其他变动之处敬请各用户详细研读《2018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并及时关注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实时发布各类信息,谨慎选择2018年市场化交易参与方式。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信息披露途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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